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和認領制度
公安部於2005年發布了《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制度的意見》2011。為降低公民身份證被盜、冒用的風險,方便外地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明確了居民身份證異地領取和掛失制度[11]。
異地受理
異地受理居民身份證補領補領。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對現行的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制進行改革。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由本人向現居住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現居住地公安機關委托現居住地公安機關受理。
掛失報告
就近掛失居民身份證。全國公安機關戶籍派出所、辦證大廳受理公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公民身份證遺失或者被盜的,可以持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掛失,辦理補領手續;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可以到就近的戶籍派出所或者登記大廳掛失。符合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條件的,可在異地受理點辦理補領手續。
索賠損失
設置丟失索賠窗口。在全國公安派出所,戶籍大廳設立了領取遺失居民身份證窗口,負責接收群眾拾得的遺失居民身份證,統壹錄入全國拾得居民身份證信息數據庫,為丟失居民身份證的群眾提供查詢服務。
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時限
公民申請領取(即首次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審批通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或者《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縮短辦證時間。
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