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七條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三個月,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條件: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征得法定監護人的書面同意);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好好學習,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因家庭困難,在校期間所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經學校批準;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通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材料: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材料:提供本人及家庭經濟狀況的必要資料(壹般包括本人書面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表、街道或鄉鎮級以上困難證明、擔保人擔保及本人實際表現等。),承諾還款責任條款,並提供還款擔保人。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
第八條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或者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更正,或者證件嚴重損壞無法識別的,應當按照規定申報換領;證書如有遺失,應聲明補發。
第九條公民被征集服現役的,在辦理註銷戶口手續時,應當交回居民身份證;退出現役後,交回居民身份證或者重新申領居民身份證。
第十條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勞動教養的人員和在押人員尚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在服刑、勞動教養和羈押期間,不再發給居民身份證;已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執行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收繳居民身份證,勞動教養釋放或者解除後,由本人申領居民身份證或者將居民身份證原件交回本人。
第十壹條公民出境時按照規定需要註銷戶口的,應當在辦理註銷戶口手續時交回居民身份證。
第十二條公民死亡,由公安機關收回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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