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位中國銀行業監管高級官員近日表示,中國整頓P2P網貸機構的努力是成功的,這壹高風險融資領域已經被清理。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郭樹清說:“近年來,我們持續清理整頓。到11月中旬,真正運營的P2P網貸機構全部為零。”根據此前的官方統計,截至6月,仍有29家此類機構在運營。
在過去幾年的金融實踐中,許多P2P點對點借貸(以下簡稱“網貸”)“雷霆手段”給金融體系帶來了巨大的風險沖擊,也使壹些金融消費者遭受了財產損失。面對網貸這種利益主體強大、風險因素復雜的新型金融業態,金融監管也必須有效、及時。
從地方實踐看,壹些地方金融監管呈現出介入時間早、金融監管技術探索早的特點;有的還實現了“管家式”監管模式,在完善監管信息公開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監管重拳之下,網貸存量風險明顯下降。到2020年底,網貸機構數量為零。
網貸行業專項整治是近年來我國金融領域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舉措之壹。需要看到的是,網貸機構的“歸零”並不是終點。對於監管部門來說,壹方面要處理好網貸清退後的存量風險化解任務,尤其是惡意逃廢債問題;另壹方面,要對近年來專項整治的經驗進行梳理和總結,為後續類似工作提供借鑒。
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響,“逃廢債”案件數量激增。壹些債務人打著疫情的幌子,通過偽造證明惡意拖延債務,壹些老賴甚至組成網上“反催收聯盟”拒絕還款,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投資者和機構的合法權益,也容易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監管部門對此應給予足夠的重視,並采取相應的行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分析近幾年的整改情況可以發現,網貸監管經歷了壹個從無到有,再到系統化的過程。換句話說,面對網貸這種新的金融科技業態,監管部門的前期預見性不夠,監管科技的速度和力度沒有跟上。但在後續整改中,無論是監管方式還是執行績效都比較突出。
2015年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是網貸行業第壹個綱領性指引。專項整治啟動後,“壹法三指引”正式出臺,從機構定位、業務邊界、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行業管理制度等角度確立了網貸行業規則,也為後續風險防控提供了指導。在整改過程中,監管層也在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時間節點,給市場留有調整的空間。並積極引導部分機構轉型為網絡小貸公司、助貸機構或持牌消費金融公司等。穩步有序推進合規網貸機構納入監管,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2018年出現的“雷霆風暴”讓人們看到了網貸行業整治的難度。但由於監管制度實際上從2015年就開始建設,無論是網貸機構還是投資人,對行業的發展都有比較充分的認識和心理預期,很大程度上彌補了監管滯後帶來的影響。
網貸機構歸零是壹面鏡子,既反映了金融科技發展的復雜性,也對金融監管進行了壓力測試。面對金融監管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壹些難點問題,要及時展開分析研究,尋找解決辦法,杜絕監管空白。同時,有必要找到壹個bal
相關問答:相關問答:p2p監管政策是什麽?自2015年7月份起,壹批又壹批的網貸政策出臺,現在盤點下出臺的相關政策,具體政策內容可自行百度查看:
2015年7月《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由人民銀行、工信部等十部委發文的《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個體網絡借貸機構是信息中介性質,不得增信、非法集資,由銀監會監管。
2015年8月《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征求意見稿)》:由中國人民銀行發文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非存款高利貸組織通過互聯網平臺經營放貸業務的,應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網絡小額貸款的監管細則。
2016年1月《 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由國務院發文的《 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研究探索規範了民間借貸行為的有關制度,配套出臺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網絡借貸管理辦法等規定。
2016年2月《關於進壹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由國務院發文的《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要求盡快出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盡快出臺p2p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等監管規則,深入研究規範投資理財、非融資性擔保等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的政策措施。
2016年4月《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由國務院發文的《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網貸行業在全國範圍內啟動為期壹年的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工作。
2016年8月《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由銀監會等四部委發文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詳細規定了網絡借貸備案、借款上限等內容,《辦法》明確,個人最多借款2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