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代理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委托貸款業務
產品名稱
代理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委托貸款業務
所屬銀行
中國建設銀行
業務介紹
委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中國建設銀行在《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業務範圍內,接受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委托,辦理委托貸款業務。
中國建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建總發〔2000〕102號?2000年10月12日)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中國建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貸款通則》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銀行辦理的委托貸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資金並承擔全部貸款風險,建設銀行作為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回收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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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建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務,應收取手續費,不得墊付委托貸款資金,不得墊付委托人應納的營業稅,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
第五條 建設銀行分支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由總行或經授權的壹級分行審批。
第六條 建設銀行分支行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應向當地人民銀行備案。
第二章 受理和審批
第七條 建設銀行各級行均可受理委托貸款業務。
第八條 受理委托貸款業務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委托人資金來源正當;
2.委托貸款用途合法;
3.委托貸款利率和其他要求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條 各級行在受理委托貸款業務時,應根據國家及總行有關規定,參考《委托貸款協議書》(見附件1)和《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托貸款合同》(見附件2)標準文本的有關內容,與委托人協商達成壹致意向後,報壹級分行審批。委托人為中央政府部門,或者委托業務涉及兩個以上壹級分行的,由總行審批。
第十條 總行或壹級分行在批準委托貸款業務申請時,對涉及兩個以上經辦行的,應確定主辦行。
第十壹條 經辦行(涉及兩個以上經辦行的由主辦行)負責根據上級行批準文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貸款協議書》,辦理有關的各項事宜。
第三章 發放和回收
第十二條 經辦行(主辦行)根據委托人的《委托貸款發放通知書》(見附件3),與(或通知經辦行與)委托人、借款人三方或與借款人雙方簽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托貸款合同》。
第十三條 委托貸款發放前,應建立委托貸款基金戶,基金到位後方能辦理貸款發放手續。
第十四條 根據到位的委托貸款基金和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由業務部門填制《貸款指標通知書》,加蓋業務專用章後送會計部門,同時通知借款人辦理貸款轉存款手續。會計部門在核定的貸款指標額度內按規定發放、轉存,並開始計算貸款利息。
第十五條 在委托貸款執行期間,如委托人書面通知調整利率,經辦行應(或主辦行通知經辦行)及時做好調整工作。
第十六條 涉及委托貸款的保證事項,由委托人與借款人另行約定。
第十七條 經辦行根據委托貸款合同規定的還款計劃,於貸款到期前填制《到逾期貸款通知書》送交借款人,並抄送委托人,協助委托人做好貸款回收工作,督促借款人組織資金歸還貸款。
第十八條 經辦行應根據協議書約定和核算要求,及時準確做好回收資金的劃轉及賬務處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合稅務部門對回收利息做好代扣繳營業稅等工作。
第十九條 凡到期未還的貸款,按合同約定或按委托人的通知處理。
第二十條 對委托人同意展期的貸款,根據委托人的《委托貸款展期通知書》(見附件4),與借款人簽訂三方或雙方《委托貸款展期協議書》(見附件5)。
第二十壹條 委托貸款的轉銷、核銷,按委托人通知要求處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條 委托貸款實行基金管理制度,原則上基金戶與貸款戶應同時設在經辦行。委托貸款基金不計利息。貸款不得超基金。
第二十三條 建立統計制度和信息反饋制度,各級行應按要求及時準確上報有關業務執行情況和信息。
第二十四條 建立業務臺賬制度,經辦行對於每項每筆業務,均應及時準確地進行業務臺賬登記。
第二十五條 建立項目檔案制度,經辦行應及時收集、妥善保管項目資料,確保項目資料的完整性,並按規定及時歸檔。
第二十六條 認真履行協議,提高服務質量,對委托貸款資金應及時足額發放,不得擠占挪用,並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委托貸款的核算須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並確保核算的及時、真實、準確。
第二十八條 《委托貸款協議書》簽訂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協議副本報審批行備案;《中國建設銀行委托貸款合同》簽訂後,應在4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正副本報送委托人和審批行,有主辦行的應同時報送主辦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附《委托貸款協議書》、《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托貸款合同》等均為標準文本格式,各行在執行中如有變更和修改須報總行審批。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不包括政策性住房委托貸款業務,該項業務執行《中國建設銀行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壹條 從事委托貸款業務的有關人員,如有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行為的,按照《中國建設銀行關於對工作人員違反金融規章制度行為處理的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0年10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