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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知道天津2004年108號文件的內容,是關於特困企業的。

天津市國有特困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暫行辦法

(津政發〔2004〕10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國有特困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暫行辦法》印發給妳們,望遵照執行。

二OO四年十壹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國有特困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做好國有特困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職工整體分流安置工作,促進企業退出市場,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解決國有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基本生活問題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2號)和《天津市2003年至2005年再就業規劃綱要》(津黨辦發〔2003〕2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市財政局、 市勞動局、市國資委確認的特困企業中準備實施破產、依法註銷或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

第三條 安置職工的原則是, 以妥善分流安置全部職工為前提,依法規範勞動關系為重點,以加快企業退出市場、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為目的,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安置職工的基本辦法是, 盤活企業有效資產籌集資金,通過托管和分流兩條渠道妥善安置全部職工,依法辦理企業退出市場手續。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建立退出企業職工托管中心(以下簡稱“托管中心”),為進入托管組織的人員提供全方位的管理服務。理順和規範勞動關系,落實再就業政策,開辟就業渠道,促進有勞動能力的職工實現再就業。

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所屬企業不再建立托管中心。

托管中心為非經營性、非營利性、非企業法人的服務型管理組織。

第五條 經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 審定,符合以下條件之壹的職工,可以進入托管中心進行托管:

(壹)已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

(二)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或工齡已滿30年的人員;

(四)已經認定為工傷且處於停工留薪期的人員。

第六條 進入托管中心的人員享受以下政策:

(壹)原則上按照天津市城鎮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享受醫療待遇。其中,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可按照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當年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繳費人數和1%的費率計算5年;壹次性繳付社會保險機構的,其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不變。

(二)對完全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給予養老和大病統籌醫療保險補貼;依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發給基本生活費,直至法定提前退休年齡。所需社會保險費和基本生活費,由市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三)對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或工齡已滿30年的人員,全部納入困難企業大齡下崗職工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以下簡稱社會保險補貼)範圍。已經辦理社會保險補貼手續的,繼續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尚未辦理社會保險補貼手續的,按市勞動局、市財政局關於困難企業大齡下崗職工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通知的要求,壹次性辦理相關手續。

(四) 對已經認定為工傷且處於停工留薪期的人員, 按照《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幹規定》(2003年市政府令第12號),給予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滿,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1-6級傷殘的,按照本條(二)享受相關政策;鑒定為7-10級傷殘的,符合本條(三)範圍的人員,按照本條(三)辦理;鑒定為7-10級傷殘的,且不符合本條(三)範圍的人員,可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所需資金由企業變現資產中預留。

(五)進入托管中心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企業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托管期間,實現再就業並要求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的,托管中心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進入托管中心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計算,但應扣除滯留托管中心期間再就業資金的補貼額。經濟補償金由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負責籌集,市再就業資金給予適當支持。

第七條 托管中心的主要職責:

(壹)與進入托管中心的人員簽定托管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負責退休人員的日常管理,包括辦理困難企業退休職工醫療保險費交納、醫藥費報銷手續等項服務工作;

(三)為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繳納養老、醫療保險費,辦理醫藥費報銷及退休等有關手續;

(四)為工傷人員辦理相關保險待遇手續;

(五)為“4050”(進入托管中心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並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人員辦理養老、醫療保險費的繳納、醫藥費報銷以及退休手續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開辟就業渠道,提供就業信息,促進有勞動能力的托管人員實現再就業;

(七)負責檔案管理、有關資金管理、勞動保障政策解答等相關事宜。

第八條 托管中心人員配置及管理經費。

(壹)托管中心每托管100人,原則配備1名工作人員。托管中心工作人員由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指派,主要負責人由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主管勞動工作的人員兼任。

(二)托管中心的管理經費由所屬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籌集。市財政對職工托管中心給予壹次性開辦費的支持,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勞動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 托管中心資金管理。

(壹)托管中心的資金來源是:

1.企業預留的職工安置資金;

2.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投入的資金;

3.市再就業資金支持的資金;

4.利息收入;

5.其他資金。

(二)托管資金支出。按照勞動保障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用於托管人員各項開支和繳納養老、醫療保險費用等。

(三)托管中心設立托管資金專戶,獨立核算,專款專用。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要按財務制度嚴格管理監督,定期審計。托管資金與管理經費不得混用。

第十條 鼓勵企業與職工理順勞動關系。

(壹)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憑職工轉出勞動關系和職工接收單位的有效憑證,根據企業的財務狀況,由市再就業資金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金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所需經濟補償金總額的60%,人均最高補助額原則上不超過6000元。

(二)鼓勵職工自謀職業。對申請自謀職業和靈活就業的人員,核發再就業優惠證。凡轉移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的,企業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金可壹次性發給本人,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同時憑營業執照給予最高限額3000元的自謀職業補助費。

(三)自謀職業人員的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公***職業介紹機構的,兩年內免收個人存檔費。

(四)鼓勵用人單位接收職工勞動關系。屬於服務型的接收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按現行政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屬於非服務型的接收單位,與職工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每人5000元的標準給予接收單位壹次性補貼。

第十壹條 鼓勵企業和社會安置職工再就業。

(壹)鼓勵再就業公益性公司安置職工再就業。對安置職工再就業的公益性公司,按照《批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關於扶持公益性再就業組織暫行規定的通知》(津政發〔2003〕129號),給予小額群體貸款、工資性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支持。

(二)鼓勵社區就業組織或勞務派遣組織安置職工再就業。對接收安置職工再就業的社區就業組織或認定為服務型企業的勞務派遣組織,按現行規定給予稅收減免、社會保險補貼等相關政策支持。

(三)鼓勵職工組織起來參股經營實現再就業。鼓勵各控股集團(總公司)和企業興辦以主業為依托、註冊資本金較小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吸收企業職工投資入股,發揮他們的業務和技能專長,形成穩定的就業組織。凡是吸納原企業下崗職工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按現行服務型企業規定,給予相應勞動合同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最長不超過3年。同時,對新組建的經濟實體中,認定為服務型企業或勞服企業的,可享受相應減免稅和貸款等項政策的支持。

第十二條 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在職工轉移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時應當補齊。對確有困難不能補繳欠費的企業,可補齊養老保險職工個人賬戶欠費部分,以及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計算的人均欠繳的失業保險費部分,其余欠費由企業做出還款計劃,待企業退出市場時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盤活企業有效資產, 妥善處理債務,優先保障職工權益。

(壹)企業要協助金融機構確定土地和房產抵押債權。各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負責處置本系統退出企業的金融債務,要與金融部門協商,統壹受償,整體解決金融債務,不得逃廢金融債務。

(二)對列入我市土地收購儲備計劃實施收購的退出企業用地,收購土地費用全部支付給退出企業。對企業轉讓、出售房產、土地取得的收入,凡直接用於安置職工的,免征營業稅。

第十四條 整體分流安置職工企業的條件:

(壹)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組織企業,按照本辦法,通過托管和分流兩條渠道妥善安置所有職工。

(二)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組織企業,全面清理並核準企業欠繳稅款。報經主管國稅局和地稅分局核定後,在職工托管期間,暫不追繳稅款。

(三)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組織企業,全面清理核準企業業務往來的債權債務,積極清收企業債權,積極償還企業債務。不能清收的債權和債務,做封賬處理。

(四)企業應積極清償職工債務。凡不能落實經濟補償金和拖欠職工債務所需資金的,原則上不得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

(五)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組織企業全面清理並核準企業各項資產。凡能變現的資產要積極變現,所得資金應優先用於安置職工。凡不能變現的資產,做封賬處理。

(六)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組織企業全面清理並核清企業財務賬戶的各項收支,關閉賬戶,做封賬處理。

第十五條 整體分流安置職工的操作程序:

(壹)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組織企業制定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方案。方案應包括企業資產處置、職工分流安置、債權債務處理、資金測算、工作組織、職代會決議等內容。

企業整體分流安置職工方案在征得債權銀行的意見後,報市國資委審核。有關職工托管和分流安置方案(含所需資金測算),由市國資委會同市勞動局、市財政局審定。

(二)對具備第十四條整體分流安置職工企業條件,且符合註銷工商註冊登記條件的企業,報工商部門核準,辦理企業註銷手續。

(三)對具備第十四條整體分流安置職工企業條件,未依法辦理註銷登記的企業,由工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的職責:

(壹)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要按照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分類指導、逐步推開的原則制定企業退出市場的計劃,通過托管和分流兩條渠道妥善安置所有職工,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二)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要指定壹個內設部門,負責做掛賬處理的欠繳稅款、做封賬處理的債權債務、各種資產和財務賬簿的管理,處理與企業退出市場以後相關的各種事務,並建立專用賬戶,統壹核算企業的財務事項。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局、 市國資委負責企業資產處置、債權債務處置方案、分流安置職工方案的審核,保障財政補貼資金的落實。

第十八條 市勞動局要依托各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 對托管中心具體業務進行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完善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加強監督檢查,維護托管人員的合法權益,做好相關統計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依據本辦法,調整征收、支付、核算管理模式,單獨反映進入托管中心人員社會保險費的繳費情況,做好職工的個人賬戶接續工作。

第十九條 企業離休人員的安置和管理, 按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現行辦法辦理。

第二十條 區縣屬國有困難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負擔;對特殊困難的區縣,市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的辦法予以適當補貼。

第二十壹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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