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助學貸款管理的若幹意見
第壹條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第二,進壹步發展壹般性商業助學貸款。
(壹)各金融機構要在誠信原則指導下,積極開辦壹般商業性助學貸款,包括信用助學貸款和擔保助學貸款。要切實提高服務質量,提高工作效率,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管理制度;農村信用社也要發揮自身優勢,向家庭所在地的學生或家長發放擔保助學貸款和信用助學貸款。
(2)信用助學貸款壹般發放給年滿18周歲的在校大學生,保證助學貸款壹般發放給接受非義務教育學生的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
(三)對大學生發放信用貸款,學生所在學校必須提供貸款推薦人和見證人。
1.金融機構和學校要簽訂銀校協議,明確受理助學貸款申請、調查審批、撤銷監管、建立借款人信用檔案等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學校應積極配合助學貸款的發放和管理。借款人轉學後,助學貸款應作為學生檔案的內容之壹移交給新學校。畢業後,借款人應將去向通知貸款金融機構。
2.介紹人是指學校主管助學貸款的部門(如學生處),其職責是:為借款人聯系、介紹貸款銀行;向貸款銀行推薦借款人的貸款申請;根據貸款銀行的要求,負責了解借款人的相關情況;負責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等相關信用檔案;銀行與學校協議約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3.見證人是指與借款人關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的班主任、專職輔導員、部門負責人等。,其中壹人可以見證),其職責是:協助介紹人和貸款銀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相關情況;畢業後與借款人保持聯系,向貸款銀行提供借款人最新有效的通訊方式。
(四)大學生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有常住戶口身份證和學校及其系的詳細地址。
3.有學校出具的《學生證》和學籍證明;學生學習期間所需學雜費、生活費及其他相關學習費用的證明;介紹人提供的貸款申請表或相關證明。
4.學習和道德表現符合貸款人要求,無不良信用行為的證明。
5.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