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長沙的:
1、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2、自願終身只生育壹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壹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經本人申請,由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優待:
(1)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壹半;壹方有工作單位,另壹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壹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劃生育經費分擔。
(2)農村分配集體收益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壹人份額(包括農村土地征用後,土地補償費分配中對獨生子女家庭應當增加壹人份額);在劃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遷安置中,對農村獨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價的70%加房屋層次調整系數每人優惠購買40平方米)、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給予照顧。
(3)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以對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就學、就醫給予補助。農村貧困家庭獨生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期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減免雜費。
(4)各級人民政府和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獎勵與優待。
3、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願不再生育的,是農村居民的按照不低於所在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發給獎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於所在市、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發給獎金。具體辦法按長沙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4、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齡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資百分之五的標準增發退休金。已建立了社會養老保險的單位,這項獎勵仍由原單位發放。
改制企業的職工原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未滿14周歲,獨生子女的保健費按標準計提到子女14周歲。職工實行社會就業的,可壹次性發放到個人。原已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改制企業人員,在2003年4月1日後辦理正式退休手續的,根據本人基本工資5%的標準增發補貼,按15年計算壹次性提取,由改制後企業逐年發放。破產、關門走人企業所提補貼經協調可壹次性發放到個人。上列費用經審核後壹次性提取納入改制成本。
5、獨生子女父母是農村居民的,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集體、個人***同出資的形式,為其辦理養老保險。
6、終身未生育或者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可以享受第4、5項規定的待遇。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夫妻落實絕育措施後,可以享受第5項規定的待遇。
夫妻只生育壹胎系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與優待。
7、流動人口中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由用人單位支付;無用人單位的,由戶籍地按本地規定落實。流動人口從業人員晚婚晚育的,依法享有增加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從業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待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節育手術費,有用工單位的,由用人單位負擔。無用人單位,屬於跨省的流動人口,先由本人支付,回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銷。無用人單位,屬於省內的流動人口,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
8、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有關規定的優待,已領取的獎金、獨生子女保健費、增發的退休金、政府和集體投入的保險費必須全部退還。
9、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下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壹)發放避孕藥具和孕情環情監測;(二)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三)輸卵(精)管結紮術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四)人工終止妊娠術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五)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的診斷和治療。
10、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在開展小額貸款、項目開發、科技扶持、以工代賑、扶貧助教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待。
以下是綦江的:
根據《綦江縣人民政府關於認真落實計劃生育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的通知》(綦江府發[2007]83號)文件精神,享受我縣獨生子女父母壹次性獎勵的對象必須具體以下條件:
1、父母雙方自覺執行人口計劃生育政策,自願終身只生壹個孩子;
2、戶籍必須在鎮行政轄區內的農村居民,或父母雙方無單位的城鎮居民,或父母壹方是農村居民、壹方是城鎮無業居民;
3、獨生子女於1981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且在14周歲前,其父母依法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證》的;或是2007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子女其父母依法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4、根據《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之規定,不屬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範圍的情形;(1)獨生子女年滿14周歲以後,其父母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2)原已增劃自留地、父母領取獨生子女兒保費的;(3)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現存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
5、計劃生育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標準:(1)在此文件出臺前已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分別給予獎勵300元。(2)對未滿14周歲的獨生子女,其父母在此文件出臺後新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辦證之月起,按每人每月2.5元計算,並發放至子女14周歲止。由於來信人系1976年出生,因此其母親就不屬於獨生子女父母壹次性獎勵對象。
二、關於是否符合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是國家實施“少生快富”工程,在不放松“處罰多生”的同時,註重“獎勵少生”,是著眼於鼓勵農民實行計劃生育,更有效控制農村人口過快增長的重要舉措。凡申請獎勵扶助的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最基本的政策條件:
1、本人及配偶都是農業戶口;
2、本人及配偶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政策生育;
3、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年滿60周歲。
下面是甘肅省政策,妳詳看壹下吧:
第二十七條 育齡夫妻系城鎮居民,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優待與獎勵:
(壹)在產假期滿前領證的,女方產假增加 50天,並給男方增加護理假5天;
(二)自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十六周歲止,每月給予不低於1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並在其退休(職)時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壹次性獎勵;
(三)安排就業、組織勞務輸出時,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四)其獨生子女優先入托、入園、入學、就醫,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免費;
(五)對貧困的獨生子女父母,優先發放或者適量增加社會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費;
(六)其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後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列為社會保障家庭,享受社會救濟金等優待。
第二十八條 育齡夫妻系農村居民,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之外,還應當享受下列優待:
(壹)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
(二)申請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規定條件下應當給予優先審批;
(三)其獨生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專、高中升職業學校時總分增加 10分;
(四)優先安排夫妻雙方或者其獨生子女在鄉(鎮)、村企業中就業;
(五)為夫妻雙方壹次性辦理養老金儲蓄,所投金額不低於600元;
(六)對貧困家庭,優先發放扶貧貸款,落實幫扶資金,安排扶貧項目和技術培訓。
第二十九條 育齡夫妻系農村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壹次性獎勵:
(壹)只生育壹個女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二)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和第二十壹條第(二)項再生育子女條件,自願申請放棄生育的。
第三十條 育齡夫妻系農村居民,生育壹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生育兩個女孩後采取絕育措施並領取《二女戶父母光榮證》的,其子女在省內大學錄取時給予適當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