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質礦產資源和土地資源的綜合管理;制定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利用規劃;負責法律法規授權範圍內礦種的開采登記發證,組織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監督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跡保護和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地方地質勘查資金;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地下水資源。
(五)負責國土資源、測繪和房地產市場信息管理。負責城鄉土地定級,制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重置價格;負責發布房地產市場指導價格。
(六)負責城鄉土地行政、房屋行政和地籍及房屋產權信息的統壹管理;負責土地和房產權屬確認、轉移、登記和發證的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權屬糾紛、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糾紛;負責落實華僑房屋和代管房屋的返還和管理。
(七)負責房地產市場及其中介行業的管理,包括商品房預售、銷售管理和房地產轉讓、租賃、交換、抵押、典當、房屋交換、土地和房地產評估及經紀管理;負責土地與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營者的資質管理;負責組織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涉及國家稅費的房地產價格評估;負責房地產市場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查處房地產違法交易和違法用地案件;征收或收取房地產稅費。
(八)制定測繪工作的規劃、計劃和技術標準;組織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等重大測繪項目;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料的審批、使用和管理,依法審核各類地圖出版。
(九)負責土地、礦產資源和房地產市場的執法監管,依法查處城鄉違法用地和違法勘查開采案件;做好耕地保護工作。
(十)負責住房制度改革的管理,研究、編制、組織實施房改方案和配套政策;負責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分配;制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指導、監督和檢查政策執行情況,指導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和信貸管理。
(十壹)負責市區各類房屋的管理;研究制定公房出售、出租價格和租金標準,收取所轄直管公房租金,監督租賃合同的執行;負責房屋出租過程中土地收益和公有房屋轉租收益的征收管理。
(十二)負責房屋拆遷、安全鑒定、危房改造、白蟻防治和公有房屋修繕工作,組織編制城市改造、房屋修繕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協調實施;負責危險房屋建設計劃的制定、組織和實施。
(十三)負責土地、礦產、房產和測繪科技、信息交流、宣傳教育和外事活動,組織和指導行業人員培訓、繼續教育等工作。
(十四)負責對市土地學會和房地產中介協會的指導和管理。
(十五)承辦市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