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罪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沒有必然聯系,但有些高利貸為了保護非法利益,往往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壹旦形成相對嚴密的組織結構,通過暴力、脅迫、騷擾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壓群眾,逼債,獲取非法經濟利益,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並有壹定的經濟實力支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高利貸罪以高利放貸為目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壹百七十五條之壹以欺詐手段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票據承兌和金融票據,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壹百八十六條非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聯方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