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泉州繳存職工到異地(即泉州市行政區域以外的戶籍所在地)購房向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貸款、異地繳存職工到泉州購房向泉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貸款。
申請異地貸款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向泉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需符合《泉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泉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意見》的相關規定,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職工戶籍在泉州市行政區域內,且在泉州市購買自住住房。
2.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且賬戶狀態正常。
3.購房職工夫妻雙方均在異地繳存或壹方在異地繳存、壹方在泉州繳存的,可視為“雙職工”,享受雙職工最高貸款額度。
4.購房職工夫妻雙方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地及購房地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結清,為改善居住條件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可辦理異地貸款。
5.不得向申請第三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購房職工家庭發放異地貸款。
6.在繳存地和購房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已經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還清的,不能申請辦理異地貸款。
7.異地貸款的申請材料除增加壹項《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外,其他申請材料、貸款額度、首付比例、利率標準、收入認定、信用界定等審核條件均與泉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相同。
(二)泉州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到泉州市以外購房且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執行貸款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相關規定。
三、辦理流程
(壹)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接受職工的異地貸款業務咨詢,並壹次性告知貸款所需審核材料。
(二)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根據職工申請,核實職工繳存貸款情況,對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經結清的繳存職工,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三)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後,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信息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應按規定時限履行貸款審核審批手續,並將結果反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對職工異地貸款情況進行標識,並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情況明細臺賬。
(四)繳存職工在異地貸款還貸期間,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原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及時告知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和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在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後,及時對異地貸款情況重新標識和記錄。
(五)異地貸款出現逾期時,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根據貸款合同可扣劃貸款職工公積金賬戶余額用於歸還貸款。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聯合印發《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新政策主要包括,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貸款對象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
五、人民網:/n/2014/1015/c123932-226097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