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用社存款分為下列3類:
(壹)集體存款
集體存款主要是指城市集體企業(如街道辦的工廠、企業等)的存款。1987年底全省城市信用社集體存款余額為4744.75萬元,3311戶。至1988年底,余額達到1.5億元,11288戶。
(二)個體存款
個體存款主要是指對個體工商戶的存款。1987年末,全省城市信用社個體存款余額為385.22萬元,2165戶,至1988年末達1398.92萬元,6794戶。
(三)儲蓄存款
儲蓄存款分定期和活期兩種,1987年全省城市信用社儲蓄存款余額1483.97萬元,13183戶。至1988年末余額達5241.06萬元(其中定期儲蓄余額1945.95萬元,活期儲蓄余額3295.11萬元),35533戶,余額比1987年增長253.18%。
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利率按人行總行規定的統壹利率執行。省人行1988年9月關於轉發《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的通知中指出:開展人民幣三、五、八年保值儲蓄存款,其補貼利息均由城市信用合作社自行解決。
此外,城市信用合作社除辦理本身儲蓄存款業務外,還接受專業銀行的委托代理儲蓄存款業務並收取手續費。
城市信用社貸款主要是支持“兩小”經濟發展生產,搞活商品流通。至1988年底止,各項貸款余額1.79億元,比1987年底增長207.76%,貸戶8172戶,增長145.6%。貸款分以下兩類:
(壹)集體貸款
集體貸款主要對象是城鎮集體企業。1987年底全省城市信用社集體貸款余額為4665.77萬元,1178戶。至1988年底止達1.43億元,2764戶,比1987年余額增長206.49%。
(二)個體貸款
個體貸款主要對象是個體工商戶。1987年全省城市信用社個體貸款余額為1150.49萬元,2131戶。至1988年底為3623.54萬元,5363戶,比1987年余額增長214.96%。
城市信用社貸款利率可以上浮,具體浮動幅度由省人行統壹確定。1988年9月,省人行規定:可按人行總行規定的基準利率上浮30%。
本省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貸款管理,主要貫徹執行前述兩個規定,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貸款管理辦法和信貸員崗位職責制。1988年起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制度,即城市信用社的自有資本金加積累之和不得少於資產總額的5%;發放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其存款總額加自有資本金之和的80%;發放固定資產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貸款總額的30%;對集體企業壹筆大額貸款的最高額度不超過自有資本金的50%,對個體戶壹筆貸款的最高額不超過自有資本金的10%;固定資產總額不得超過自有資本金加積累之和的20%。各城市信用社在貫徹執行兩項《規定》中貸款業務逐漸實行“五個為主”(即貸款對象以“兩小”企業為主,貸款期限以短期為主,貸款金額以小額為主,貸款地區以本地為主,貸款方式以抵押為主),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但由於它成立時間較短,職工業務素質不高,在發放貸款中,有的社存在“三查”制度不落實,手續不健全,制度不嚴,盲目放貸,發生逾期貸款等問題。
城市信用社除辦理存、貸款業務外,還辦理代辦保險、代理證券、代收代付、代保管等代理業務和現金與轉帳結算、同城與異地結算等業務。本省城市信用社除薌城城市信用社在工行漳州市薌城區支行開戶外,其余均在當地人行開戶,參加同城票據交換和資金清算。福州金城城市信用合作社等辦理異地結算,除通過當地人行辦理轉匯外,同時與全國各重點城市的城市信用社訂立直接通匯協議,進行直接通匯,初步形成在主要城市信用社之間互相協作的小聯行網絡,擴大資金流通新渠道,既方便眾多的集體、個體工商戶,又節約現金使用,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