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修改資本協議建議的最新版,同時開始新壹輪調查(第三次定量影響測算,QIS3),評估該建議對全世界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可能影響。從 1975年9月第壹個巴塞爾協議到1999年6月《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或稱“新巴塞爾協議”)第壹個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再到2006年新協議的正式實施,時間跨度長達30年。幾十年來,巴塞爾協議的內容不斷豐富,所體現的監管思想也不斷深化。
1 早期的巴塞爾協議
巴塞爾協議的出臺源於前聯邦德國Herstatt銀行和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閉。這是兩家著名的國際性銀行。它們的倒閉使監管機構在驚愕之余開始全面審視擁有廣泛國際業務的銀行監管問題。
20世紀70年代開始,經濟學家將管制理論運用到銀行領域,並逐步取得了***識。他們認為,在追逐論、社會利益論及管制新論三種最有影響的管制理論當中, “捕獲論”(The Capture Theory)將管制者與被管制者視為博弈中的貓與鼠,最終是管制對被管制者有利,因而主張放棄管制。這種理論顯然忽視了社會公眾能從管制中受益的事實; “管制新論”(The New 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則將管制視為管制集團與被管制集團間錙銖必較的政治程序,是被管制集團提出要求、管制集團滿足這種要求並從中獲利的壹種商品。由於管制這壹商品供求雙方的數量函數難以確定,因而降低了這壹理論的實踐價值;只有“社會利益論”(The Public Interest Theory)最具理論和實踐意義。該理論將管制視為消除或減少市場破產成本進而保護公眾利益的手段,市場破產成本根源於自然壟斷、外部效應及信息的不對稱。與前兩種理論明顯不同的是,這種理論既找到了管制的依據,也明確了管制的意義和努力方向。
有必要對銀行引入管制的原因在其外部效應和信息的不對稱。盡管Benton和Gilligen等人在80年代初都論證過,銀行業可能存在某種程度的規模經濟,但多數金融學家都否認銀行的自然壟斷性質。從外部效應和信息的不對稱來看,銀行業務的特性決定了銀行是壹個高風險行業。其外部負效應不僅體現為債權債務鏈條的斷裂,從而給工商企業和社會公眾帶來巨大損失。而且這些又反過來造成銀行體系的混亂,並殃及社會的穩定;信息的不對稱對銀行而言則是壹把雙刃劍,它既可以掩蓋銀行儲備不足和資產質量低下的窘迫,也可能因公信力的喪失而破產倒閉。銀行困境的解脫取決於清償能力尤其是流動性的大小。解決這壹問題的傳統做法壹是資產變現,二是市場介入,但是這兩種做法的劣勢非常明顯。除了要損失大量的交易費用之外,還要受到市場資金可供量的嚴格制約,從而產生巨大的市場風險。因此,各國中央銀行壹方面充當最終貸款人,在商業銀行面臨流動性危機時對其施以援手,另壹方面則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對受損公眾進行補償。這類亡羊補牢式的舉措都是立足於銀行的外圍,沒有對銀行的經營過程提出根本性要求,因而不僅未能有效地遏止銀行的倒閉,反而可能增大了銀行破產的風險,故而遭到經濟學家的批評。由於最終貸款人的存在(最終貸款人通常以低於市場的利率放貸)以及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商業銀行壹方面有通過增加高風險投資轉嫁保險成本、獲取高額利潤的欲望。另壹方面也有擴大債務依存度的沖動和便利,破產風險因此不斷累積。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發達國家以及由發達國家組成的巴塞爾委員會才逐步將銀行的監管從外圍修補轉到內部調控,並對影響銀行風險的主要因素進行詳細的剖析。
Herstatt銀行和富蘭克林銀行倒閉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壹個巴塞爾協議出臺。這個協議極為簡單,核心內容就是針對國際性銀行監管主體缺位的現實,突出強調了兩點:1、任何銀行的國外機構都不能逃避監管;2、母國和東道國應***同承擔的職責。1983年5月,修改後的《巴塞爾協議》推出。這個協議基本上是前壹個協議的具體化和明細化。比如明確了母國和東道國的監管責任和監督權力,分行、子行和合資銀行的清償能力、流動性、外匯活動及其頭寸各由哪方負責等,由此體現“監督必須充分”的監管原則。兩個巴塞爾協議因此也就沒有實質性差異:總體思路都是“股權原則為主,市場原則為輔;母國綜合監督為主,東道國個別監督為輔”。但是兩者對清償能力等監管內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監管原則和職責分配,未能提出具體可行的監管標準。各國對國際銀行業的監管都是各自為戰、自成體系,充分監管的原則也就無從體現。
巴塞爾協議的實質性進步體現在 1988年7月通過的《關於統壹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報告》(簡稱《巴塞爾報告》)。該報告主要有四部分內容:1、資本的分類;2、風險權重的計算標準;3、1992年資本與資產的標準比例和過渡期的實施安排;4、各國監管當局自由決定的範圍。體現協議核心思想的是前兩項。首先是資本的分類,也就是將銀行的資本劃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類,對各類資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點進行明確地界定。其次是風險權重的計算標準,報告根據資產類別、性質以及債務主體的不同,將銀行資產負債表的表內和表外項目劃分為0%、20%、50%和100%四個風險檔次。風險權重劃分的目的是為衡量資本標準服務。有了風險權重,報告所確定的資本對風險資產8%(其中核心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重不低於4%)的標準目標比率才具有實實在在的意義。可見,《巴塞爾報告》的核心內容是資本的分類。也正因為如此,許多人直接就將《巴塞爾報告》稱為規定資本充足率的報告。
《巴塞爾報告》反映出報告制定者監管思想的根本轉變。首先是監管視角從銀行體外轉向銀行體內。此前的協議都註重如何為銀行的穩定經營創造良好的國內、國際環境,強調政府的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間的分工協作,對銀行體本身尤其是對銀行防範風險屏障的資本沒有作出任何有實際意義和可行標準的要求。而《巴塞爾報告》則直指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從資本標準及資產風險兩個方面對銀行提出明確要求,從而解脫了監管當局勞而無獲或收獲甚微的尷尬;其次,監管重心從母國與東道國監管責權的分配轉移到對銀行資本充足性的監控。《巴塞爾報告》規定銀行必須同時滿足總資本和核心資本兩個比例要求,總資本和核心資本都必須按明確給定的標準計量和補充。這既是對以往經驗教訓的深刻總結,也表明報告真正抓住了事物的本質。報告出臺以前,各國雖然也對資本金規定了規模要求,但並沒有對資本的內涵和外延做出明確規定,這使銀行可以輕易地通過會計處理增加銀行帳面資本金,並實際加大資產與負債的落差,進而加大銀行的經營風險;此外,由於資本金的管理還處在原始的靜態管理狀態,無法形成根據資產和負債的性質及其變動相應調整的機制,因而使這種資本金管理形同虛設,發揮的作用也極其有限。這也從另壹個側面說明此前協議的監管重心只能簡單地放在監管責權的分配之上。第三,註重資本金監管機制的建設。資本金監管的生命力在於它突破了單純追求資本金數量規模的限制,建立了資本與風險兩位壹體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機制。這表明報告的制定者真正認識到資本是防範風險、彌補風險損失的防線,因而必須將其與風險的載體(即資產)有機相聯。而資產的風險程度又與資產的性質相關。報告以不同的風險權重將不同風險的資產加以區分,使得同樣規模的資產可以對應不同的資本量,或者說同樣的資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規模的資產。資本的保障能力隨資產風險權重的不同而異,體現出報告的動態監管思想。針對以往銀行通常以金融創新方式擴大表外業務以逃避資本監管的現象,報告認識到監管表外資產的必要,因而首次將表外資產納入監管。由於當時表外業務的種類、規模及其破壞力有限,報告只能簡單地將期限種類各異的表外資產套用表內資產的風險權數來確定其風險權重,並相應提出了資本充足性的要求。第四,過渡期及各國當局自由度的安排表明,報告真正認識到國際銀行體系健全和穩定的重要,各國銀行的監管標準必須統壹。而這種安排則充分考慮到了銀行的國別差異,以防止國際銀行間的不公平競爭。
《巴塞爾報告》的推出意味著資產負債管理時代向風險管理時代過渡。由於監管思想的深刻、監管理念的新穎、考慮範圍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學合理,這個報告成了影響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監管準則。此後圍繞銀行監管產生的核心原則或補充規定等,都是在報告總體框架下對報告的補充和完善。盡管巴塞爾委員會並不是壹個超越成員國政府的監管機構,發布的文件也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各國的監管當局都願意以報告的原則來約束本國的商業銀行。
2 協議的補充完善
隨著世界經濟壹體化、金融國際化浪潮的湧動,金融領域的競爭尤其是跨國銀行間的競爭日趨激烈,金融創新日新月異使銀行業務趨於多樣化和復雜化,銀行經營的國內、國際環境及經營條件發生了巨大變化,銀行規避管制的水平和能力也大為提高。這使1988年制定的《巴塞爾報告》難以解決銀行實踐中出現的諸多新情況、新問題。為應對這些挑戰,巴塞爾委員會對報告進行了長時期、大面積的修改與補充。
第壹,1991年11月,在認識到準備金對銀行經營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條件下的性質差異後,重新詳細定義了可計入銀行資本用以計算資本充足率的普通準備金與壞帳準備金,以確保用於彌補未來不確定損失的準備金計入附屬資本,而將那些用於彌補已確認損失的準備金排除在外。
第二,初步認識到除OECD成員國與非成員國之間存在國別風險之外,OECD成員國之間同樣也存在國別風險,因而壹改《巴塞爾報告》中對所有經合組織成員國均確定零主權風險權重這壹極其簡單化的衡量方法,於1994年6月重新規定對OECD成員國資產的風險權重,並調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韓國等國家的信用等級。
第三,作為金融快速國際化的反映,開始提升對市場風險的認識。20世紀90年代以來,由於金融市場自由化速度的加快和國際銀行業的迅速擴張,加上新技術的廣泛運用,使得國際金融市場間的聯系空前緊密,世界金融形勢錯綜復雜;隨著衍生金融品種及其交易規模的迅猛增長,銀行業越來越深地介入了衍生品種的交易,或是以資產證券化和控股公司的形式來逃避資本金管制,並將信用風險轉化為市場風險或操作風險,銀行與金融市場的交互影響也越發顯著。這使巴塞爾委員會認識到,盡管《巴塞爾報告》的執行已經在壹定程度上降低了銀行的信用風險,但以金融衍生工具為主的市場風險卻經常發生。這說明僅靠資本充足率已不足以充分防範金融風險。最典型的案例是巴林銀行。這家銀行的資本充足率1993年底時遠遠超過8%,1995年1月還被認為是安全的,但到2月末,這家老牌銀行便宣告破產。
鑒於這些情況,巴塞爾委員會在1995年4月對銀行某些表外業務的風險權重進行了調整,並在1996年1月推出《資本協議關於市場風險的補充規定》。該規定認識到,市場風險是因市場價格波動而導致表內外頭寸損失的風險,包括交易帳戶中受到利率影響的各類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風險、銀行的外匯風險和商品(如貴金屬等)風險,它們同樣需要計提資本金來進行約束。值得註意的是,《補充規定》已經改變了《巴塞爾報告》中將表外業務比照表內資產確定風險權重並相應計提資本金的簡單做法,提出了兩種計量風險的辦法:標準計量法和內部模型計量法。標準計量法是將市場風險分解為利率風險、股票風險、外匯風險、商品風險和期權的價格風險,然後對各類風險分別進行計算並加總;內部模型法也就是基於銀行內部VaR(Value-at- Risk)模型的計量方法,這是將借款人分為政府、銀行、公司等多個類型,分別按照銀行內部風險管理的計量模型來計算市場風險,然後根據風險權重的大小確定資本金的數量要求。內部模型法的推出是壹大創新,引起了銀行界的廣泛關註。但鑒於當時條件的限制,所提出的計算方法又不夠具體和完善,因而並未得到廣泛運用,以至於銀行對此法的運用還需滿足諸如要有足夠的高水平模型運用人員、要認真執行風險管理等等條件並得到監管當局的批準。
1997年7月全面爆發的東南亞金融風暴更是引發了巴塞爾委員會對金融風險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從巴林銀行、大和銀行的倒閉到東南亞的金融危機,人們看到,金融業存在的問題不僅僅是信用風險或市場風險等單壹風險的問題,而是由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外加操作風險互相交織、***同作用造成的。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表明巴塞爾委員會已經確立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該文件***提出涉及到銀行監管7個方面的25條核心原則。盡管這個文件主要解決監管原則問題,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監管辦法和完整的計量模型,但它為此後巴塞爾協議的完善提供了壹個具有實質性意義的監管框架,為新協議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寬廣的空間。新協議所重頭推出並具有開創性內容的三大支柱:最低資本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市場約束,都在《核心原則》中形成了雛形。
3 對舊巴塞爾協議的反思
從發展歷程來看,巴塞爾協議經歷了壹個內容不斷更新、方法不斷改進、思想不斷成熟的深化過程。該協議實際上沒有壹個明確的新舊分界點。學術界壹般將1988 年的《巴塞爾報告》稱為舊巴塞爾協議,將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第壹稿)稱為新巴塞爾協議。其實,1988年的舊巴塞爾協議經過多次修改補充後,已將新巴塞爾協議的基本框架搭建就緒,因此才有了新巴塞爾協議第壹稿。而2001年推出的兩個新巴塞爾協議征求意見稿更直接就是對第壹稿的充實與完善。因此本報告以《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第壹稿)為分水嶺,此前的所謂舊巴塞爾協議實際上包括1988年的《巴塞爾報告》及其後的補充規定和核心原則;而新巴塞爾協議則統指三個征求意見稿。
盡管1988年的《巴塞爾報告》歷經修改與補充,但學術界和銀行界還是對其中的許多原則以及舊協議的市場適應性提出了批評和質疑。
首先是國家風險問題。舊巴塞爾協議只是重新確定了經合組織成員國的資產風險權重,但對非OECD成員國的風險權重歧視仍未解除。這壹方面造成國與國之間巨大的風險權重差距(多為100%),這種差距不僅在成員國與非成員國之間存在,而且在成員國與成員國之間也存在,致使信用分析評判中的信用標準扭曲為國別標準;另壹方面則容易對銀行產生誤導,使其對OECD成員國的不良資產放松警惕,而對非OECD成員國的優質資產畏葸不前,從而減少銀行的潛在收益,相應擴大銀行的經營風險。此外,這壹規定仍然因循靜態管理理念,未能用動態的觀點看待成員國和非成員國的信用變化。
其次是風險權重的靈活度問題。這實際上是壹個企業風險權重歧視問題,且與國家風險權重歧視交織在壹起。對於非OECD成員國對銀行、政府超過壹年的債權,對非公***部門的企業債權,無論其信用程度如何,風險權重均為100%;而由OECD成員國對金融機構擔保的債權,則壹律為20%。此外是風險權重的級次過於簡單且不合理,僅有 0%、20%、50%、及100%等四個檔次,沒有充分考慮同類資產的信用差別,也就難以準確反映銀行面臨的真實風險。美國經濟學家俄特曼(2001)根據美國非金融機構所發債券的數據,運用蒙特卡洛模擬實證研究後得出的結論也證實了這壹點。
再次是對金融形勢的適應性問題。舊協議從壹開始就註意到了表外業務的潛在風險,也提出了對照表內項目確定表外資產風險權重的做法,但隨著金融新業務的推出和銀行組織形式的更新,舊協議的涵蓋範圍和監管效果都難以讓人滿意。最典型的是銀行資產證券化和銀行持有債券,金融控股公司的廣泛建立以及銀行全能化等,由此不僅引發逃避或繞開資本金管束的問題,而且引發了信用風險以外的市場風險。
最後是全面風險管理問題。舊協議已經在1997年形成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和基本框架,但並未對其內容作詳盡的闡釋,更未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法,因而對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分析的全面管理還停留在理論上論證、方法上探索的階段,至於這三類風險的計量應建立哪些模型、模型中應選擇哪些參數,以及相應的資本金要求又如何設計等問題,幾乎都沒有涉及。此外,在舊協議中,銀行始終處於被動地位,銀行危機的產生主要由借款人的風險引起,銀行風險的規避取決於監管當局對其資本金計提方法和計提數量的監督,並不註重當事人主體能動作用的發揮,也沒有對銀行提出如何適應市場以及如何主動接受市場約束的問題。
4 新巴塞爾協議
巴塞爾委員會徹底修改資本協議的工作是從1998年開始的。199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為主要特點的新資本監管框架草案第壹稿,並廣泛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
新協議將對國際銀行監管和許多銀行的經營方式產生極為重要的影響。首先要指出,以三大要素(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為主要特點的新協議代表了資本監管的發展趨勢和方向。實踐證明,單靠資本充足率無法保證單個銀行乃至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定性。自從1988年資本協議問世以來,壹些國家的監管部門就已在不同程度上,同時使用這三項手段強化資本監管,以實現銀行穩健經營的目標。然而,將三大要素有機結合在壹起,並以監管規定的形式固定下來,要求監管部門認真實施,這無疑是對成功監管經驗的肯定,也是資本監管領域的壹項重大突破。
與1988年資本協議所不同的是,從壹開始巴塞爾委員會希望新協議的適用範圍不僅局限於十國集團國家,盡管其側重面仍是國家的“國際活躍銀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巴塞爾委員會提出,新資本協議的各項基本原則普遍適用於全世界的所有銀行,並預計非十集團國家的許多銀行都將使用標準法計算最低資本要求。此外,巴塞爾委員會還希望,經過壹段時間,全世界所有的大銀行都能遵守新協議。客觀上看,新協議壹旦問世,國際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很可能會采用新協議來分析各國銀行的資本狀況,而有關國際組織也會把新協議視為新的銀行監管的國際標準,協助巴塞爾委員會在全球範圍內推廣新協議,並檢查其實施情況。因此,發展中國家需要認真研究新協議的影響。
與1988年資本協議相比,新資本協議的內容更廣、更復雜。這是因為新協議力求把資本充足率與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緊密地結合在壹起,力求反映銀行風險管理、監管實踐的最新變化,並為盡量為發展水平不同的銀行業和銀行監管體系提供多項選擇辦法。應該說,銀行監管制度的復雜程度,完全是由銀行體系本身的復雜程度所決定的。十國集團國家的銀行將在規定時間內實施新協議。為確保其在國際競爭中的地位,非十國集團國家也會力爭在規定時間內全面實施新協議。同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的市場發育程度和監管水平存在較大的差距,實施新協議的難度不可低估。在此,還必須提出,就目前的方案來說,新協議首先是十國集團國家之間的協議,還沒有充足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國情。
新資本協議提出了兩種處理信用風險辦法: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標準法以1988年資本協議為基礎,采用外部評級機構確定風險權重,使用對象是復雜程度不高的銀行。采用外部評級機構,應該說比原來以經合組織國家為界限的分類辦法更客觀、更能反映實際風險水平。但對包括中國在內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使用該法的客觀條件並不存在。發展中國家國內的評級公司數量很少,也難以達到國際認可的標準;已獲得評級的銀行和企業數量有限;評級的成本較高,評出的結果也不壹定客觀可靠。若硬套標準法的規定,絕大多數企業的評級將低於BBB,風險權重為100%,甚至是150%(BB-以下的企業)。企業不會有參加評級的積極性,因為未評級企業的風險權重也不過是100%。此外,由於風險權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采用這種方法自然會普遍提高銀行的資本水平。
將內部評級法用於資本監管是新資本協議的核心內容。該方法繼承了1996年市場風險補充協議的創新之處,允許使用自己內部的計量數據確定資本要求。內部評級法有兩種形式,初級法和高級法。初級法僅要求銀行計算出借款人的違約概率,其它風險要素值由監管部門確定。高級法則允許銀行使用多項自己計算的風險要素值。為推廣使用內部評級法,巴塞爾委員會為采用該法的銀行從2004年起安排了3年的過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