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F提供貸款,必須要執行董事會超過85%投票權同意。因此,往往美歐被認為是在主導這個組織。
像在97年,亞洲金融危機時,援助條件是進壹步開放市場等等。這對受援國來說,面對兩難,壹方面需要急需貸款,另壹方面又不願接受所附帶的條件。即使對於像希臘、西班牙、匈牙利這些歐洲國家來說,盡管歐盟對於IMF有很大影響力,但他們獲得貸款也伴隨有削減赤字等附加苛刻條件。
特別提款權 特別提款權(SDR)是1969年IMF協定第壹次修訂時,為解決20世紀60年代後國際貿易與國際金融發展不平衡而產生的國際儲備不足所創設的壹種價值單位,其價值由幾種不同的貨幣表示。
IMF作為壹個國際合作性的經濟組織,職能中並不包括創造貨幣,所以特別提款權不是壹種貨幣,也不是IMF的債權,而是對IMF會員國可自由使用的貨幣的潛在求償權,因為特別提款權的持有者可以用特別提款權換取這些貨幣。
特別提款權作為國際儲備資產的價值來自會員國持有和接受特別提款權,並履行與特別提款權體系運作有關的各項義務這樣壹種承諾。壹般提款權賦予會員國權利從IMF借出儲備資產的權利,而特別提款權是憑空增加全球的儲備資產,會員國可以分到與份額成正比的特別提款權來增加自己的清償能力而不需要償還。
普通貸款是壹般提款權產生的貸款,是借用IMF資金的壹般形式,針對的是會員國壹般情況下產生的國際收支不平衡。該項貸款資金是IMF各會員國繳納的份額,期限不超過5年,利率隨期限遞增。會員國借取普通貸款的累計數額不得超過其份額的125%。IMF對普通貸款采取分檔政策,即將會員國的提款權劃分為儲備部分和信用部分貸款。
由於儲備部分貸款視為會員國在MIF的國際儲備,其實際上指會員國以特別提款權或可自由兌換貨幣繳納的25%份額。雖然同IMF其他各項貸款項下的貸款提取壹樣,儲備部分的提款也必須以國際收支的需要為條件,然而,IMF無權對會員國提出的需要表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