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在工資待遇方面,因拆遷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考慮;未解除勞動合同的,考慮停工期間的基本工資和社保費用,社保等相關費用按相關社保法律法規執行。
二是各種合同違約金,包括銷售合同違約金和采購合同違約金。拆除合同所造成的損失,應在協商解除合同的基礎上,通過審查合同條款的具體內容予以考慮。
第三,停產停業過程中,貸款償還不了,產生的銀行貸款逾期利息可據實計算。
第四,企業經營期間的正常收益是指稅後凈收益,應參考同行業平均收益率、企業最近三年的正常收益水平、停產停業持續時間等因素綜合考慮計算。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停產停業期限,是指從停產停業之日起至企業接到拆遷通知後重建正常經營之日止的期間。
五是租賃企業停業損失按原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計算。
六是停產停業造成的其他損失。
二。地方政策法規關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規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因房屋征收導致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因此,停產停業損失是指因拆遷活動導致無法繼續從事生產經營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規定,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按照征收前的效益和停產停業期限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接下來我們來看看各地是如何制定規定的。
1.按被征收房屋總價值的壹定比例計算。比如《南京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辦法》規定,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業的,按照不超過拆遷補償的8%給予補償;屬於非經營性用房的,應當給予不超過5%的拆遷補償。
2.按住房面積計算。上海規定,拆遷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照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300-400元/平方米計算補償標準,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
3.根據經營收入和利潤,深圳規定,拆遷合法經營的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能根據納稅證明提供利潤標準的,給予3個月的稅後利潤補償;不能提供利潤標準的,按照上壹年度同行業月平均稅後利潤計算,或者按照同類房屋市場租金補償3個月。
4.區分被拆遷企業使用的房屋是住宅房屋還是非住宅房屋,在《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造成損失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已有詳細規定。
第五條。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評估的計算公式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用於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月凈利潤×修正系數+職工月生活補貼)×停產停業補償年限。
(1)用於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是指被征收房屋停產停業期間的市場月平均租金,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月凈利潤,是指生產經營者在停產停業期間,每月平均能夠獲得的稅後凈利潤。月凈利潤根據征收決定發出前12個月的利潤表確定。不能按照征收決定發布前生產經營者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12個月計算。
(3)修正系數基準值為1,根據被征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和市場預期進行修正,修正調整幅度不超過20%。
(四)職工月生活補貼,是指生產經營者在停產停業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基本生活補貼。職工月生活補貼按照征收決定下達前上月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從業人數按征收決定發布前12個月繳納社會保險的生產經營者月平均人數計算。生產經營者應當憑房屋征收決定的相關證明,向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機構)出具參保人數證明。
第六條。被征收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反映月凈利潤和職工人數的有效憑證的,月凈利潤和職工月生活補貼不計入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計算公式。
第七條。停產停業補償期限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參照本辦法所附停產停業補償期限參考表評估確定。從事生產制造的商品房,停產停業期限超過本辦法附表規定標準的,停產停業補償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八條、用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按實際經營面積每平方米給予800元至3000元的壹次性損失補償,具體標準由區、縣房屋征收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被征收人對壹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評估認定。
第九,生產經營者出租房屋的,按照與被征收人的協議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沒有約定的,被征收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對生產經營者給予適當補償。
5.按經營年限計算金額,壹般是在確定稅基後,根據經營年限確定相應的補償倍數。
6.評估機構評估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7.根據實際情況,由被拆遷企業提供相關材料,協商確定,並出具停產停業損失證明,與居民協商確定。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