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呆賬核銷的管理與監督
(壹)金融企業必須建立呆賬責任認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銷壹筆呆賬,必須查明呆賬形成的原因,對確系主觀原因形成損失的,應明確相應的責任人。特別要註意查辦因決策失誤、內控機制不健全等形成損失的案件。對呆賬負有責任的人員,視金額大小和性質輕重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要完善呆賬核銷授權機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職責,要按照有關會計制度和核銷的有關要求,健全呆賬核銷制度,規範呆賬核銷程序,及時核銷已認定呆賬,並防範虛假核銷。金融企業總行(總公司)必須按照呆賬發生和呆賬核銷審批的有關情況建立呆賬責任人名單匯總數據庫,以加強呆賬核銷的管理。 (二)金融企業必須建立呆賬核銷責任追究制度。對呆賬沒有確鑿證據證明,或者弄虛作假向審核或審批單位申報核銷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視金額大小和性質輕重進行處理。虛假核銷造成損失的,對責任人給予撤職或降級及以上級別(含降級)的處分,並嚴肅處理有責任的經辦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置。未經過責任認定程序而予核銷的,應追究批準核銷呆賬的負責人的責任。對應核銷的呆賬,由於有關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原因而不核銷、隱瞞不報、長期掛賬的,應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或者處罰。 (三)金融企業應建立責任追究工作報告制度,及時向各監管部門報告責任追究工作,對違規違紀行為,必須在認定責任人後2周內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在1周內書面向各監管部門報告。對已被金融企業處理的責任人,金融企業應視情節輕重,限制內部任用;對責任人繼續任職或錄用的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將予以重點檢查,以防範風險。對呆賬認定和核銷過程中發現的各類違規違紀行為,不追查、不處理或隱瞞不報的,壹經發現,監管部門將依照有關法規給予處罰。 (四)金融企業必須建立呆賬核銷保密制度。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核銷呆賬,應在內部進行運作,做好保密工作。除下列法律法規規定債權與債務或投資與被投資關系已完全終結的情況外,已核銷的呆賬作“賬銷案存”處理,應建立呆賬核銷臺賬和進行表外登記,單獨設立賬戶管理和核算,並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呆賬核銷的檔案管理,有關情況不得對借款人和擔保人披露。 法律法規規定債權與債務或投資與被投資關系已完全終結的情況包括:列入國家兼並破產計劃核銷的貸款;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債權;法院判決終結執行或法院裁定免除責任,並且了結全部債權債務關系的債權;法院裁定通過重整計劃或和解協議,根據重整計劃或和解協議核銷的債權,在重整計劃或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後;自法院裁定破產案件終結之日起已超過2年的債權。 (五)金融企業必須建立呆賬核銷後的資產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規規定債權與債務或投資與被投資關系已完全終結的情況外,金融企業對已核銷的呆賬繼續保留追索的權利,並對已核銷的呆賬、貸款表外應收利息以及核銷後應計利息等繼續催收。 (六)審批核銷呆賬的總行(總公司)應對核銷後的呆賬以及應當核銷而未核銷的呆賬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通過檢查,審查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從中汲取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提高呆賬核銷工作質量,並有效保全資產,切實提高資產質量。 (七)金融企業在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上年度呆賬核銷情況,包括核銷金額、分項目核銷情況等。其中,中央金融企業將核銷情況報送財政部,中央金融企業在各地分支機構報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地方金融企業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三、銀行申報核銷呆賬的準備材料
銀行申報核銷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壹) 借款人或者被投資企業資料,包括呆賬核銷申報表(銀行制作填報)及審核審批資料,債權、股權發生明細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擔保人和擔保方式、被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現狀,財產清算情況等。 (二)經辦行(公司)的調查報告,包括呆賬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補救措施及其結果,對借款人(持卡人)和擔保人具體追收過程及其證明,抵押物(質押物)處置情況,核銷的理由,債權和股權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處理的有關文件等。 (三)其他相關材料。 不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的呆賬,不得核銷。 結合上述我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我們可以清楚知道,呆賬核銷的管理與監督要建立責任認定和追究制度、追究工作報告制度、保密制度以及資產保全和追收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