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業務是什麽意思
典型的融資租賃是涉及三方關系的,內容包括了租賃和融資兩個方面。
業務類型主要分為:直租和售後回租。
1、直租
傳統的直租業務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
2、售後回租
售後回租中,出賣人和承租人為同壹人。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壹)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二)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於或基本等於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擴展資料:
租賃的識別
第四條:在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評估合同是否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如果合同中壹方讓渡了在壹定期間內控制壹項或多項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以換取對價,則該合同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除非合同條款和條件發生變化,企業無需重新評估合同是否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
第五條:為確定合同是否讓渡了在壹定期間內控制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企業應當評估合同中的客戶是否有權獲得在使用期間內因使用已識別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並有權在該使用期間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
第六條:已識別資產通常由合同明確指定,也可以在資產可供客戶使用時隱性指定。但是,即使合同已對資產進行指定,如果資產的供應方在整個使用期間擁有對該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則該資產不屬於已識別資產。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表明供應方擁有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
(壹)資產供應方擁有在整個使用期間替換資產的實際能力;
(二)資產供應方通過行使替換資產的權利將獲得經濟利益。
企業難以確定供應方是否擁有對該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的,應當視為供應方沒有對該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
如果資產的某部分產能或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區分,則該部分不屬於已識別資產,除非其實質上代表該資產的全部產能,從而使客戶獲得因使用該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
第七條:在評估是否有權獲得因使用已識別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時,企業應當在約定的客戶可使用資產的權利範圍內考慮其所產生的經濟利益。
第八條:存在下列情況之壹的,可視為客戶有權主導對已識別資產在整個使用期間內的使用
(壹)客戶有權在整個使用期間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二)已識別資產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開始前已預先確定,並且客戶有權在整個使用期間自行或主導他人按照其確定的方式運營該資產,或者客戶設計了已識別資產並在設計時已預先確定了該資產在整個使用期間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