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法律對民間借貸的利息沒有強制性要求,是否有償,由雙方約定。當事人對利息有約定的,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利息;當事人對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貸款人如果要收利息,壹定要對利息有明確的約定,否則按免息處理。
2.即使貸款是無息的,如果借款人逾期不還,貸款人有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後未償還,貸款人要求支付催告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借款人註意: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4倍,履行完畢後,借款人起訴要求返還超過4倍的部分。無論上述請求是否支持,司法實踐都是已履行四次以上的利息不判令返還。理由是根據訴訟法的規定,“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不得超過四倍,超過部分不予保護。”根據該條款,“超出部分不受保護”既不保護貸款人收取超出部分,也不保護借款人返還多付部分。借款人可以拒絕支付履行期間多付的利息,但多付的部分屬於贈與。根據《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是單向合同,借款人有權行使撤銷權。但如果雙方都同意,且受贈人即出借人並未違反撤銷權的規定,則借款人無權行使撤銷權,即請求返還多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根據《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25條,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可見,民間借貸未必約定復利(即滾息)。根據新意見的解釋,可以約定復利,但復利後的利息不能超過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