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國務院決定在這五個地區開展試點,境外地域範圍暫定為香港、澳門和東盟國家。《辦法》指出,允許指定且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支持商業銀行為企業提供跨境貿易結算服務。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當地有關部門推薦試點企業,央行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銀監會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核,最終確定試點企業名單。試點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包括:具有豐富的國際結算業務經驗,遵守財政、稅收、商業、海關、外匯管理等各項規定,資信良好。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是指企業在對外貿易中不使用外幣而直接使用人民幣結算。央行有關負責人昨天解釋說,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美元、歐元等主要國際結算貨幣匯率波動較大,導致我國及周邊國家和地區企業使用第三國貨幣進行貿易結算時面臨較大的匯率波動風險。
央行表示,對試點企業以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貿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企業出口的人民幣收益可以存放在境外,但應通過境內結算銀行向央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銀發[2065 438+00]186號《關於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擴大了試點範圍。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區域從港澳、東盟擴大到所有國家和地區。新增北京、天津、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湖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雲南、西藏、新疆等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為試點地區。廣東省試點範圍由四市擴大至全省,增加上海市和廣東省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4.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可根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銀行公告[2009]10號(2.91,0.00%),以下簡稱《試點管理辦法》)。五、北京、天津、內蒙古、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湖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雲南等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出口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制度試點。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根據《試點管理辦法》第四條的有關規定,協調當地有關部門推薦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和銀監會將在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審批試點企業名單。經審批後,試點企業以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貨物貿易,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口申報手續,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六、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雲南、西藏、新疆等八個邊境省(自治區)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可以在指定口岸出口貨物,與周邊國家壹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按照《試點管理辦法》開展人民幣結算試點。其中,內蒙古、遼寧、廣西、雲南等四省(自治區)按照《試點管理辦法》選擇的試點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五條的規定辦理出口申報和退(免)稅手續;8個邊境省(自治區)的其他企業在指定口岸使用人民幣與周邊國家進行壹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結算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壹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人民幣退(免)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0]26號)辦理出口申報和退(免)稅手續。七、請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按照《試點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積極做好試點工作,確保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順利進行。銀發[2011]第145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界定跨境人民幣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擴大業務範圍。通知規定,銀行可根據有關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辦理跨境貿易、其他經常項目、境外直接投資、境外貸款業務等跨境人民幣投融資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