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仔細看看自己的購房合同,看看有沒有類似以下的條款。如果有,妳得和對方協商。實在無法協商,也沒有更好的辦法。因為和以下條款相似,證明妳先違約了。雖然這不是妳能控制的,但是妳真的無能為力。
1.如因貸款政策變化導致購房者無法獲得銀行貸款,購房者必須通過其他付款方式完成付款,否則視為違約;
2.因買受人個人信用或無法提供相關信用文件導致無法貸款的,買受人必須通過其他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否則視為違約;
3.如果銀行同意放款,但貸款金額低於申請金額,買方必須補足余額或以其他付款方式完成付款,否則視為違約;
4.銀行要求提高首付款比例的,買受人應在15天內補足余款,否則視為違約;
5.如銀行要求提高利率,購房者應按要求履行,或以其他付款方式完成付款,否則視為違約;
6、銀行審核後,要求增加信貸文件,購房者必須在7天內提供給銀行,否則將視為違約;
7.購房者因公積金政策變更無法獲得公積金的,必須在15天內變更為商業按揭,或通過其他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否則視為違約。
如果以上七條都沒有,恭喜妳,妳不構成違約,可以等銀行按揭了。另外,妳之前說妳們雙方都沒有同意壹個明確的付款日期。這是個漏洞,但顯然對妳有利。《合同法》規定(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但是妳也要註意,不要相信中介和對方說的,簽什麽補充條款,不要簽這個,簽了就違約了。
如果對方還是催妳,妳可以委婉的向對方表示銀行貸款正在審批中,妳非常非常著急。最好能讓第三方知道妳對這個問題的態度,證明妳很積極的去處理,而不是回避。這樣在再次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就不會有過錯,當然也就不會有違約,不會違約,當然也不會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