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縮短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會計期間的通知》(金彩[2002]5號);
1.自結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內的貸款利息,繼續計入當期損益;貸款利息逾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無論貸款本金是否逾期,應收未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在實際收回時計入表外再計入損益。
2.對於已計入損益的應收利息,貸款本金或應收利息逾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後,金融企業應相應核銷利息收入。
3.貸款本金逾期90天以上(不含90天),視為呆滯貸款。五級分類方法實施後,貸款將按照新方法進行分類。
2.營業稅表外利息、稅費成本扣除
如表外利息涉及的營業稅金及附加654.38+00萬元,企業支付後為“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這張利潤表扣除的654.38+00萬元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嗎?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3號)規定:
1.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不屬於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借款合同中確定的利率和結息期限計算利息,並在債務人支付利息的當天確認收入的實現;對於逾期貸款,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在實際收到日,或實際未收到日確認為利息收入。
2.金融企業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當期利息收入已在會計核算中扣除的,允許扣除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3、金融企業已沖減應收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在以後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那麽這裏的規定就相當於銀行自己處理的這種“壞賬”,認可銀行不需要提供任何專門的申報。但不能說人家有收入就不允許抵扣營業稅及附加,這只是相當於壞賬國家有特殊政策可以抵扣的概念,並不是簡單的不承認收入錯配等因素影響所得稅的抵扣。
三、營改增後增值稅和附加稅費用如何確定?
雖然都是流轉稅的概念,但是從增值稅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有點復雜。怎麽樣?
如果表外利息為654.38+0.06萬元(含增值稅金額),增值稅銷項為6萬元(如果稅率為6%),對應的附加稅為0.72萬元(附加稅不屬於價外稅)。如果投入少,不計提折讓,不存在附加稅費計入利潤表稅前扣除的問題,但增值稅是借方應收的概念,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不計入核算。為了平衡表內賬目(對應銷項稅),自然要找壹個科目,比如形成應收賬款6萬元,相當於6萬元回表,不是很順暢。
如果是應收的,明顯收不回來,那就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還是仍然適用23號公告采取減分處理?後者是更現實的方法。實際上表外利息並沒有相應增加,還是和當初入賬壹樣多(包括銷項稅)。
第十二條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到營業收入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證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在納稅人營業稅義務發生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