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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汾住房貸款政策

臨汾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暫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效支持職工個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住房,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令第350號發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是指臨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指定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於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有住房的政策性貸款。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行“先存後貸、有效擔保、壹次性貸款、按月還款”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的受委托銀行是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認定的符合條件、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

第五條受委托銀行應執行中心發放的委托貸款文件,嚴格控制發放,確保貸款的安全使用。

第六條縣(市、區)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由縣(市、區)管理部依據本辦法並報市中心審批。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第八條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臨汾市轄區內城鎮常住戶口;

2、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半年以上;

3、憑購房合同、協議,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自住住房需經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部門批準或證明;

4、已支付不低於購建自住住房總額20%的自籌資金;

5、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以貸款人認可的房地產作為抵押物或有價證券作為質押;

7.由本中心認可的擔保人擔保;

8.同意辦理相關保險;

第九條借款人申請時,應向中心提供以下書面證明材料:

1,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等。);

2.借款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借款人有穩定經濟收入的信用證明;

3、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依法簽訂的購房合同或協議,購買二手房的,還需提供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屋產權證和評估報告等相關手續;

4.首付有效證明;

5.所需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以上所有證明材料應為原件。(可以留下存檔材料的復印件)

第三章貸款期限、金額和利率

第十條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0年。且年齡加還款年限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

第十壹條貸款額度不超過借款人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2倍,最高不超過654.38+萬元。

第十二條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如遇法定利率調整,則從調整當月起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三條為保證借貸雙方的利益,貸款壹般由單位集體辦理,保證代扣代繳,或個人直接申請貸款。選擇住房抵押、質押(證券)和保證人擔保方式。

第十四條借款人或單位應向中心提出貸款申請,提交相關材料,並填寫《貸款申請審批表》。

第十五條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中心應在15日內與受委托銀行進行聯合貸前調查,並向借款人做出正式答復。

第十六條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經“中心”批準,受委托銀行應具體辦理貸款手續。中心應就每筆貸款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貸款協議。

第十七條借款人辦理完貸款手續後,資金將由受托銀行直接劃入售房單位賬戶。借款人直接提取現金必須經中心批準。

第十八條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員獲得貸款後,其公積金存款賬戶停止支取,存款除用於償還貸款本息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貸款償還

第十九條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行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借款人每月到受委托銀行償還貸款本息壹次。

第二十條提前還款的,受托銀行按照實際期限和原合同期限的檔次利率(含政策調整的同檔次利率)收取利息。

第二十壹條借款人逾期三個月未還款的,受委托銀行將根據逾期天數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計收罰息。超過三個月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由借款人所在單位協助扣款;或者由擔保人代為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按照有關規定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每年壹次。

第二十三條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有權監督檢查借款人的貸款使用和還款情況。

第六章貸款的抵押、質押和擔保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購買自住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時,必須用該住房的全部價值作為貸款抵押物。除簽訂借款合同外,還應同時簽訂抵押合同。借款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二十五條以房地產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直至抵押權滅失。借款人和受委托銀行應持書面抵押合同,並在放款前到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的相關內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確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財產不得抵押:

1.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

2.屬於違法用地、違法建設;

3.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

4.已經抵押;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二十六條抵押房產的現值必須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或以《購建合同》約定的已購房屋價值為準。抵押金額不得超過抵押財產現值的70%。

第二十七條抵押人以* * *所有的房地產抵押貸款,必須征得* * *的書面同意。抵押了壹塊地產。抵押人可以以其擁有的份額為限。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應在抵押期間妥善保管抵押財產,負責維修、保養和保證其完整性,並接受中心和受委托銀行的監督檢查。如抵押物因其他原因發生滅失、毀損或明顯貶值,借款人應在發生後五日內書面通知中心和受委托銀行,同時設立新的抵押物或擔保。

第二十九條抵押期間,未經本中心同意,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轉讓、出售或贈送。

第三十條處分抵押物和質物的主要方式是委托拍賣。處分抵押物或質物所得的價款,應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抵押物和質物的費用;

2.扣除與抵押物、質押物相關的稅費;

3.清償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4.余額應返還借款人、繼承人或受贈人。處分抵押物或質物所得款項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的,受委托銀行應向借款人、擔保人或繼承人追償不足部分。

第七章家庭保險

第三十壹條借款人應根據貸款的年限和種類及時辦理抵押保險,保險費不得低於貸款金額,保險單由受委托銀行保管。貸款還清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如發生中斷,受委托銀行應代為投保,相關費用由借款人或第壹受益人承擔。保險期間,抵押物如有超出保險責任範圍的損壞,由借款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合同發生糾紛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如有調整,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臨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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