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回放(壹)
自然人甲與自然人乙是好友,甲因擴大店面急需資金向乙借款10萬元,乙要求甲提供擔保,甲將自己的奧迪車出質給乙,乙因自己不會開車,要求甲將該車開回。後甲向自然人丙借款10萬元,又將該車出質給丙。丙對該車進行了占有。該奧迪車的價值為50萬元。在丙占有期間,因丁向丙租用該車,丙未經甲同意,即與丁簽訂了租賃合同。丁因違章駕駛造成該車滅失,為此引起糾紛。
★ 咨詢
1、本案中,甲乙之間的質押合同是否生效?為什麽?
2、甲丙之間存在何種法律關系?丙是否有權出租該車?為什麽?
3、甲可就該車損失向誰主張權利?為什麽?
★ 案例解析
1、未生效。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依《擔保法》第64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占有時生效。本案中,甲與乙之間簽訂了質押合同,雖然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不損害他人利益,質物價值超過所擔保債權數額,但該質押合同只具備成立要件,不具備生效要件,因為質押合同的生效以質權人占有質物為要件,乙放棄了質物的占有,故乙的質權未生效。
2、甲丙之間存在質權法律關系。丙無權出租該車。質權為擔保物權,質權人對質物不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除非是為了保存質物價值的需要,因此,乙無權將該車出租。
如同上述,出質人甲以自己的財產為債權人丙提供質押擔保,雙方簽訂了質押合同,且將質物奧迪車交付於丙占有,甲與丙之間的質權生效,甲與丙之間存在質權法律關系。在質權法律關系成立以後,質物的財產所有權仍歸出質人所享有,質權人僅享有質物的占有權,依照《擔保法解釋》第93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以推論,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對質物不享有使用權、出租權和處分權。本案中,丙作為質權人,未經出質人甲的同意,不享有將質物奧迪車出租於丁的權利。
3、向丙主張權利。質權人擅自出租質物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同上述,質權人在質權關系存續期間,對質物只享有占有權,不享有使用權、租賃權和處分權。擅自使用、租賃、處分質物的行為為侵害出質人權利的行為,因該行為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丙擅自出租該車,致使承租人違章駕駛造成該車滅失,丙應對該車的損失向甲承擔責任。丙承擔責任以後,可向丁進行追償。
★ 案例回顧(二)
深圳市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是壹家從事國內商業批發、零售業務的貿易公司,成立於1999年12月份,註冊資本1000萬元。C公司是國內某大型牛奶生產企業(上市公司,以下簡稱“Y公司”)在深圳地區的牛奶總代理。Y公司資產規模40多億元,年銷售額60多億元,是國內經營良好、績優藍籌股的上市公司。
C公司作為壹家成立時間較晚、資產規模和資本金規模都不算大的民營企業,他們的自有資金根本不可能滿足與Y公司的合作需要。同時他們又沒有其他可用作貸款抵押的資產,如果再進行外部融資,也非常困難,資金問題成為公司發展的瓶頸。此時C公司向民生銀行提出以牛奶作為質押物申請融資的業務需求。在了解C公司的實際需求和經營情況、並結合其上遊供貨商Y公司,民生銀行廣州分行經過研究分析,大膽設想,開創性的推出了以牛奶作為質押物的倉單質押業務,給予C公司綜合授信額度敞口3000萬元人民幣,采用先票後貨形式,以購買的牛奶做質押,由生產商Y公司承擔回購責任。該業務自開展以來,C公司的銷售額比原來增加了近2倍,很好地扶持了企業,解決了企業流動資金不足的問題,同時也有效控制了銀行的風險。
★ 評析
案例只是民生銀行倉單及動產融資業務支持的眾多客戶中的壹個,通過對企業貨權的控制,使物流和資金流正常有序的運轉,既支持了企業的發展,又控制了銀行的風險,真正實現了銀企雙贏甚至多贏。
其實除了牛奶外,產品涉及到有色金屬、黑色金屬、上市農產品、燃料油、食糖、
化工、家電、汽車、手機等多個行業。業務範圍遍布珠三角,授信品種包括壹般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保貼、進口信用證及進口押匯等系列產品。
可以說,倉單及動產融資業務打破了傳統業務中片面強調授信主體的財務特征和行業地位、簡單依據對授信主體的孤立評價做出信貸決策。其關註的重點轉化為對授信的貿易背景是否真實、能否對有實力的關聯方進行責任捆綁、授信主體的上下遊情況是否穩定、質押產品是否有市場等業務流程的風險判斷和控制。
★ 動產質押條款規定
第六十四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第六十五條 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質押擔保的範圍;
(五)質物移交的時間;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六十六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第六十七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六十八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六十九條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第七十條 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壹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七十二條 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七十三條 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第七十四條 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