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辦理房屋產權證的壹般步驟:
首先,開發商應向房管局提供完整的預售資料,如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規劃土地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預售許可證等。
二是根據上述信息,測繪部門將進行實地測繪並繪制地圖。
第三,根據實際測繪的面積成果,房管局交易部門簽訂過戶合同。
第四,根據買賣合同,房管局房管部門將審查後裝訂完整的檔案,並開具證明。
從這個過程來看,開發商在如期辦理房產證方面起著主要作用。由於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的許多相關證明文件都需要開發商提供,而如果開發商沒有這些文件而未能辦理初始登記,則買受人的房屋產權證根本無法辦理,因此,《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由此可見,明確了開發商有義務協助買受人辦理產權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進壹步明確了這壹協助義務,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委托具有房地產測繪資質的單位根據項目進行測繪, 測繪成果應當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用於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所需的資料。”
三、發包人承擔的具體義務是:
1.準備開發商在轉移登記前應獲得的文件,如測繪和所有權登記。所有權登記通常由開發商先完成,然後每個買方單獨辦理商品房銷售登記。初始登記主要涉及開發商向權屬登記機構提供項目批復、土地使用權證、測繪資料等證明文件。在此過程中,開發商可以要求買方配合提供相關材料。
2.開發商完成初始登記後,買方可以自行申請產權,在此期間,如果開發商需要提供相應的材料(如單位測繪圖紙等。),開發商有相應的協助義務。
3.根據房管部門要求或合同約定,協助購房人提交申請材料並繳納稅費;
4.為實現登記,合同約定應由開發商協調或履行的其他事項及開發商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開發商的辦證義務主要分為兩部分:壹是主要在初始登記時辦理的義務;第二,買受人在申請產權時的協助義務。
當開發商準備好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所需的全部資料並提交給權屬登記部門進行初始登記,並取得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的回執時,應視為開發商已完成初始登記義務。當合同中沒有特殊約定,且買受人未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辦理產權時,開發商將完成其辦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