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不承擔風險的委托貸款等資產不計入壞賬準備。
二、金融企業應當在每年年末按照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余額的壹定比例提取壹般準備。壹般準備金的比例由金融企業綜合考慮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壹般準備余額原則上不低於65438+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0%。壹般由金融企業的總行(總公司)統壹計提和管理。
金融企業應當按季度對全部債權和股權資產進行檢查,分析全部債權和股權資產的可回收性,並根據審慎原則合理預測全部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預計可能發生的貸款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對於預計可能發生的長期投資損失,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3.貸款損失準備包括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貸款(包括抵押、質押和擔保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信貸墊款(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票據、拆借資金、融資租賃應收款項等。
貸款損失準備包括專項準備和專項準備。
專項準備是指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對貸款資產進行分類後,根據貸款損失程度對專項損失進行彌補所做的準備。專項計提比例由金融企業根據貸款資產的風險程度和回收可能性合理確定。
金融企業可參照以下比例進行專項計提:專項計提比例為2%;子類別計提比例為25%;可疑賬戶比例為50%;損失類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資產損失準備金可浮動20%。
特別撥備是指金融企業對特定國家、地區或行業發放的貸款計提的撥備,具體比例由金融企業根據貸款資產的風險程度和回收可能性合理確定。
四。壞賬準備涵蓋各種應收賬款,如同業存款、應收債券利息、應收股息、應收經營租賃款和其他應收款。
金融企業可參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對計提壞賬準備的資產進行分類,並根據風險分類結果參照專項貸款計提比例確定壞賬準備比例。金融企業在確定壞賬準備計提比例時,應根據過往經驗、負債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等相關信息進行合理估計。
動詞 (verb的縮寫)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包括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未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或公允價值法確定的證券投資和已購國債本息投資)。
對於具有市場價格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以下跡象判斷是否需要計提減值準備:
市場價格低於賬面價值2年;
投資已暫停65,438+0年或更長時間;
被投資方當年發生嚴重虧損;
被投資方連續兩年虧損;
被投資方出現整改、清算或其他經營不可持續的跡象。
對於沒有市場價格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以下跡象判斷是否需要計提減值準備:
(a)影響被投資單位經營的政治或法律環境的變化,如稅收和貿易法律法規的頒布或修訂,可能導致被投資單位的巨額虧損;
(2)由於產品過時或消費者偏好發生變化,導致被投資方對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需求發生變化,導致被投資方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
(3)被投資方所處行業的生產技術發生重大變化,被投資方失去競爭力,導致其財務狀況嚴重惡化,需要進行清算和整改;
(四)有證據表明該投資不再能帶來經濟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金融企業必須根據發行資產的風險程度及時、足額提取壞賬。壞賬準備計提不足的,不得進行稅後利潤分配。
七、金融企業總部和分支機構應於每季度結束後30日內向主管財政部門提供各自壞賬準備提取情況(包括計提壞賬準備的資產明細、分類、資產風險評估方法、壞賬準備計提比例及變動情況),並按類別提供相關壞賬準備余額變動情況(期初、本期計提、本期轉回、本期核銷、期末數)。
八、財政部駐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對地方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分支機構壞賬準備提取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未按規定足額提取壞賬準備的,應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