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大鱷”合同詐騙1億8
國洪起獲刑15年
6月22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註的國洪起特大合同詐騙案作出壹審判決,被告人國洪起犯合同詐騙罪
,詐騙數額達1.8億余元;九九公司在國洪起的直接負責下,以其貸款1.5億元作為新增股東的出資取得公司登記,九九公司和國洪起的行為均已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判決國洪起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同案另壹被告人吳克夫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壹審在南京開庭審理。據悉,在江蘇的審理範圍僅涉及寧祿投資事件,尚未涉及國洪起的其他重大案件。
操盤巨額國債回購抽走資金3億元
在2006年3月15日的第壹次庭審中,公訴方無錫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國洪起與時任廣東證券廣州西華路營業部負責人的被告人吳克夫經事先商量,通過向寧祿投資出具虛假的3億元資金的轉入憑證及資金對賬單,騙取了寧祿投資委托國洪起之妻孫滌非為法人代表的賽克賽思公司買賣國債理財的資產。檢方認為,賽克賽思公司、被告人國洪起與被告人吳克夫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公***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合同詐騙罪予以追究刑事責任。檢方還指控,2003年2月間,國洪起在山東九九有限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過程中,采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2億元,騙取公司登記,應當以虛報註冊資本罪追究被告單位山東九九有限公司、被告人國洪起刑事責任。庭審中兩被告人均否認了***謀犯罪的事實。
庭審中辯方律師認為,《資產委托管理協議》是賽克賽思公司參照既往業績測算有期望收益的情況下訂立的,具有履約的誠意,從協議履行中通過向廣證融資方式向委托賬戶存入3億元資金,並交付了真實、有效的權利憑證,確認了委托賬戶存入3億元資金並享有該額度使用權及最終的所有權,未能履約的原因是由廣證方的行為造成,而賽克賽思公司尚有能力履行到期義務,寧祿投資依據協議在合同利益不能實現時可以向廣證主張權利,有救濟手段,賽克賽思公司占有寧祿投資資產的結果不可能發生。
法院經審理查明,偵查階段國洪起與吳克夫均多次供述事先商量虛存虛出巨額資金的事實,且西華路營業部存款銀行出具的存款對賬單顯示,2001年10月9日前後西華路營業部賬戶均無上億元資金進出的記錄,存單等權利憑證系通過違規操作獲取,與協議約定賽克賽思公司須將3億元現金存入寧祿投資賬戶及委托專戶資產均不得轉移和擔保、質押的內容相違背,認定被告人詐騙故意成立。法院還認定寧祿投資通過各種途徑主張權利請求相應救濟不影響詐騙罪的成立。
法院還查明被告單位九九公司在被告人國洪起的直接負責下,以其貸款1.5億元作為新增股東的出資,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
股票國債“大亨”幾乎所有違規的事情都做過
國洪起,1958年出生,壹度被稱為玩股票國債的“大亨”,壹個天方夜譚式的神秘人物。
靠買賣進口大件指標,國洪起積累了第壹筆財富。上世紀90年代中期,國洪起開始接觸股票,財富爆炸式增長。2001年股市大跌之前即把資金陸續撤出股市,轉向投資國債。之後國洪起利用資本市場不完善的漏洞,瘋狂斂財。他曾揚言:“從中國證券市場創立以來,幾乎所有違規的事情都做過,而且不少都是首創,很多事情都是在我做過之後,才有明文規定禁止的。”
國洪起擁有龐大的資本王國,包括山東九九公司的酒精業務和北京、上海的壹些房地產業務。在香港和內地他***有50家公司,足跡遍布全國數十個省份,掌控的資產據說達80億元。
對證券業違法操盤應加大監督力度
國洪起利用金融證券制度的缺陷,犯罪領域涉及金融、房地產、建材、化工等行業,其聚斂錢財的主要方法是利用國債回購業務,勾結證券公司內部公職人員,虛增其國債數額。壹方面,將虛增的國債賣掉提走現金,另壹方面,以虛增的國債向銀行抵押貸款。
案發後有證券界人士認為,國洪起之所以能夠進行超額國債回購,跟國債實行二級撥款是分不開的。現行的制度壹方面造成了可以挪用他人國債的機會,另壹方面還可以在挪用之後不停地通過循環操作延遲案發時間,減低了被發現的可能。在今年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31位人大代表聯名對證券業加大監督力度提出議案,指出,可以考慮嘗試由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在全國性媒體上公開披露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的違法情形,對有關機關或人員進行公開譴責,以有效遏制在行使權力過程中漠視法律規範、嚴重侵犯社會公***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