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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私宅施工合同書(包工不包料)

國家標準版本

第壹部分 協 議 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關事項達成壹致意見,訂立本合同。

壹、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立項、規劃批準文件號: /

資金來源: 自籌資金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_ 日歷天

開工日期:以開工令為準。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合格

五、合同價款

合同總價(大寫): ;

(小寫): 。

項目單價:□ 詳見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書(招標工程);

□ 詳見經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報價單或施工圖預算書(非招標工程)。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 順序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2.2款賦予的規定壹致。

七、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承諾

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發包人承諾

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訂立時間: 2008 年 月 日

本合同訂立地點: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條款

本部分與國家建設局頒布《建築工程施工合同2006版本》相同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1、定義

1.40 所采用的書面形式包括:

□ 文書

□ 信件

□ 電報

□ 傳真

□ 電子郵件

□ 其他:

2、合同文件及解釋

2.2(10)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

3、語言及適用的法律、標準與規範

3.3 約定適用的標準、規範的名稱: 《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和國家及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法規、規範文件。

4、通訊聯絡

4.2 各方通訊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達方式

(1) 各方通訊地址和收件人:

發包人指定資料收發人員:

承包人指定資料收發人員:

發包人、承包人須更換資料收發人員,應提前七天書面通知對方。

(2) 視為送達的其他方式: 郵寄(包括特快專遞、掛號信等)、各方指定人員簽收。

5、工程分包

5.1 (3) 指定分包工程: /

14、發包人

14.1 發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約定:

(1) 辦理土地征用、拆遷工作、平整工作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時間: 開工前十天完成 。

(2) 完成施工所需水、電、通訊線路接駁的時間及地點:接至施工現場紅線內,滿足施工需要,開工前七天完成 。

(3) 開通施工現場與城鄉公***道路間的通道的約定: 開工前七天道路開通、可行車,須滿足施工需要,並保證施工期間道路暢通。

(4) 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 開工前十五天,並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5) 辦理有關所需證件的約定: 按通用條款,開工前五天完成。

(6) 組織現場交驗的時間: 開工前兩天,由發包人聯系市測繪處提供水準點、紅線控制點、以規劃處校核為準。

(7) 組織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約定: 收到圖紙九天內設計交底、圖紙會審。

(8) 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按發包人要求,費用發包人承擔,造成工期受阻,工期順延;如因承包人責任損壞,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9) 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約定: 發生時雙方另議。

委托給承包人負責的部分工作有: 如有發生時,雙方另議。

14.2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約定

(1) 工程價款支付期限

□ 按合同支付的有關規定

□ √其他特殊說明: 收到承包人書面申請七天內。

(2) 工程價款支付方式:

□√ 按協議書所註明的帳號銀行轉帳

□√ 支票支付

□ 其他方式:

14.3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標準與規範名稱、圖紙及技術要求的約定:

(1) 提供的時間: 開工前十五日。

(2) 提供的份數: 八套完整圖紙。

14.4 提供施工場地的時間: 開工前七天。

15、承包人

15.1 承包人有關工作的約定

(4)向發包人提供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設施的時間和要求: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 發生時另議。

15.5 承包人負責的設計的約定

(1) 合同規定由承包人負責的設計: /

(2) 承包人提供設計的時間: /

17、發包人代表

17.1 發包人現場代表及其權力的限制

(1) 發包人任命的發包人現場代表是( ),聯絡通訊地址如下: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2) 發包人對於發包人現場代表就本合同工程簽發的壹切文件均予以認可。

18、監理工程師

18.1 負責合同工程的監理單位及任命的監理工程師

(1)監理單位: 法定代表人 :

(2)任命( )為監理工程師,其聯絡通訊地址如下: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傳真號碼:

18.3 (10)需要發包人批準的其他事項:

19、造價工程師

19.1 負責合同工程的造價咨詢單位及任命的造價工程師

(1)造價咨詢單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 )為造價工程師,其聯絡通訊地址如下: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傳真號碼:

19.3(4)需要發包人批準的其他事項:

20、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任命( )為承包人代表,其聯絡通訊地址如下: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21、指定分包人

21.1事先指定的分包人及有關規定: /

23、工程擔保

23.1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約定:

23.4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的約定

(1) 支付擔保的金額:( / )

(2) 提供支付擔保的時間:

□ 簽訂本合同時

□ 其他時間,具體為:

(3) 出具支付擔保的銀行: /

23.8 擔保內容、方式和責任等事項的約定: /

26、不可抗力

26.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雨天(按現場簽證,若雙方有爭議,以佛山日報天氣標註為準)。

27、保險

27.1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保險事項有:

□ 通用條款27.1款的第(1)項;

□ 通用條款27.1款的第(2)項;

□ 通用條款27.1款的第(3)項。

27.8 對保險事項的其他約定: /

28、進度計劃和報告

28.3 承包人編制進度報告和修訂進度計劃的時間要求:

每月三號前提交。

29、開工

29.2 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簽訂後的( )內簽發開工令。

□ 按照通用條款規定的42天

□ 天內

31、工期及工期延誤

31.1 合同工程工期:( )天。

(1) ( )單項工程的工期:( )天。

(2) ( )單項工程的工期:( )天。

31.2 工期順延(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時間支付工程進度款,每遲延壹天工期順延壹天,遲延五天以上的,每遲延壹天工期順延兩天。

31.2 工期順延(11):遇春節期間工期順延十五天。

36、質量目標

36.1工程質量標準:合格。

41、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41.1 約定發包人是否供應材料設備

□ 發包人不供應材料設備,本條不適用。

□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壹覽表”,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41.6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合同工程結算方式: /

42、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42.7 發包人指定的生產廠家或供應商: /

45、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45.1 中間驗收部位包括: /

47、工程試車

47.1 約定是否試車

□ 不需要試車的,本條不適用。

□ 需要試車的,試車的內容及要求具體如下:

49、竣工驗收

49.1 中間交工工程的驗收

□ 合同工程無中間交工工程的,本款不適用。

□ 合同工程有中間交工工程的,各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計劃竣工時間如下:

(1)( / )工程,計劃竣工時間( / ),其範圍包括: /

(2)( / )工程,計劃竣工時間( / ),其範圍包括: /

50、質量保修

50.2 工程質量保修期的約定: 壹年保修。

54、預留金

54.1 本合同預留金:( / )萬元。

55、零星工作項目費

55.1 使用零星工作項目費的工作應由發包人(代表)或監理工程師發出書面指令,若為口頭指令的,發包人(代表)或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書面記錄兩天內予以確認。逾期未確認的,視為對承包人記錄的認可。

56、提前竣工獎與誤期賠償費

56.1 提前竣工獎的約定

□ 不設提前竣工獎的,本款不適用。

□ 設提前竣工獎,提前交付使用,壹次性獎勵 元。

56.2 誤期賠償費的約定

(1) 每日歷天應賠付額度:( )元。

(2) 誤期賠償費最高限額是( 工程造價 %)。

57、合同價款約定與調整事宜

57.2 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 √ 工程量的偏差;

□ √ 工程變更;

□ √ 物價及後繼法律法規的變化;

□ √ 費用索賠事件或發包人負責的其他情況;

□ √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造價調整;

□其他調整因素:發包人施工現場簽證、施工組織方案措施、±0.00以下地質變化、本合同或雙方約定的其它調整。

58、工程量的偏差

58.2 工程量的偏差,導致分部分項工程的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調整的方法:

□ 按通用條款本款的規定進行調整。

□ 按以下約定進行調整: /

58.3 工程量的偏差,導致措施項目費調整的方法:

□ 按通用條款本款的規定進行調整。

□ 按以下約定進行調整: /

60、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

按專用條款67.5執行。

61、物價和後繼法律法規引起的調整

61.1 物價變化引起合同價款的調整

□ 合同價款不因物價漲落而調整,則本款不適用。

□ 物價漲落超過通用條款規定的幅度,應調整合同價款,調整數據約定如下:

(1) 固定系數a( )

(2) 人工,權重系數b( )

(3) 機械臺班,權重系數c( )

(4) 鋼筋,權重系數d( )

(5) 其他資源及權重。

61.2 投標截止日期: /

62、支付事項

62.2 約定利率

□√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 為:( )。

63、預付款

63.1 關於預付款的約定

□ 沒有預付款的,本條不適用。

63.2 預付款支付的有關規定:

(1) 在發包人、承包人雙方簽訂合同進場後並簽發開工報告後的十五個工作天內支付。

63.4 預付款低扣辦法:

□ 預付款按照期中應支付款項的( )(百分比)扣回,直到扣完為止。

□ 其他低扣方式:

64、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64.1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內容、範圍和金額的約定

(1)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內容及範圍:

□ √按通用條款的規定,以廣東省統壹計價依據的規定為準。

□ 發包人的其他要求:

(2)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總額( )萬元。

64.2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預付、支付辦法和扣回方式按:

□ √ 通用條款64.2款的規定;

□ 其他:

65、進度款

65.1 支付期間:

□ 以月為單位;

□ 以季度為單位;

□ √以形象進度為準,具體為:

打樁完成支付合同總價的10%;地下室底板完成支付合同總價的15%;地下室頂板完成支付合同總價的10%;±0.00以上每完成四層支付壹次工程款,每次支付合同總價的4%,分七次支付;砌磚、批蕩每完成十層支付壹次工程款,每次支付合同總價的4%,分三次支付;拆除排柵支付合同總價的5%;工程結算資料遞交給甲方兩個月後支付至工程總價的95%;余款作為工程保修金,壹年保修期滿後,十四天內付清。

審核支付時間為收到承包人書面申請後七天內。

雙方應在收到圖紙後壹個月內協商暫定合同總價。

65.2 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額是:( / )萬元。

67、竣工結算與結算款

67.1 結算的程序和時限:

□ 按通用條款67.2款至66.7款的規定辦理;

□ √ 不按通用條款67.2款至66.7款的規定;辦理結算程序和時限為:

承包人應在承包範圍的工程項目完工確認後四十五天內向發包人遞交工程結算文件,發包人應在收到後二個月內審核完畢並確認,並在三個月內按結算價付至合同總價的95%(每月五號前支付合同總價的5%)。

如果發包人未能在二個月內確認結算,則發包人應先按承包人遞交的結算價在三個月內付至合同總價的95%(每月五號前支付合同總價的5%),並在第壹次付款後二十八天內完成結算工作。若仍不能完成結算工作,承包人可把工程結算交由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公司審核(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若壹方對工程造價咨詢公司的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則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裁決。

67.5 工程結算計價方法:地下室基坑挖土、抽水、降水、護壁、打樁等±0以下的施工均按施工組織設計、實際現場簽證結算;本工程實際工程量按竣工圖、現場簽證、工程變更等相關資料計算,套用相關專業的2006年廣東省綜合定額、計價辦法及佛山市相關計價文件等依據稅前造價下浮5%進行結算(鋼筋、獨立費不參與下浮);人工、機械、材料等單價參照施工期間佛山工程造價信息上的發布價格(如佛山工程造價信息上沒有的材料單價參照廣州市同期工程造價信息)。

67.8 發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的特殊要求:

68、質量保證金

68.2 質量保證金的金額及扣留

(1) 質量保證金的金額

□√ 按通用條款的規定,為合同價款的5%

□ 為 / 。

(2)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

□ 按照通用條款的規定,從每次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進度款和結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為3%。

□√ 其他扣留方式:工程總結算時扣出工程總造價5%,質量保證金完工確認滿壹年後十四天內支付完畢。

69、合同爭議

69.4 爭議或認定機構

□ √ 按通用條款本款的規定;

□ 不按通用條款本款的規定,具體為:

69.6 雙方同意選擇下列壹種方式解決爭議:

□ 向( )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4、保密要求

74.1 保密信息的提供時間:

76、合同份數

76.1 合同文本的提供

□ 按通用條款本款的規定,由發包人提供

□ 不按通用條款本款的規定,具體提供方式如下:

76.3 合同正本貳份副本貳份,其中發包人(貳)份,承包人(貳)份。

工程質量保修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為保證 (工程名稱)在合理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協商壹致,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應按照有關規定及雙方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1. 質量保修範圍

質量保修範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外墻面的防滲漏工程、電氣管線工程、給排水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裝飾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其他項目。具體質量保修範圍,雙方約定如下:

承包人承擔的質量保修範圍為承包人負責施工的部位,如屬施工不當造成質量問題,負責免費維修。

2. 質量保修期

2.1 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算起。單項竣工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質量保修期。

2.2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質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工程

為 年;

3、電氣管線工程、給排水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為 年;

4、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為 個采暖期、供冷期;

5、裝飾裝修工程為 年;

6、其他項目 按國家有關規定 。

3. 質量保修責任

3.1 屬於保修範圍的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到通知後的7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發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

3.2 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後,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3 在國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內,承包人應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安全和質量。凡出現其質量問題,應立即報告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應立即實施保修。

3.4 質量保修完成後,由發包人組織驗收。

4. 質量保修費用

質量保修費用及相關的損害賠償費,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5.質量保證金

質量保證金的使用、約定和支付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68條賦予的規定壹致。

6 其它

6.1 雙方約定的其它工程質量保修事項:

6.2 本工程質量保修書,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前簽署,作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發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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