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地產協議範本:
甲方(男方):,身份證號:,現居,為女方丈夫。
乙方(女):,身份證號:,現住,,系男方妻子。
甲方和乙方是夫妻,他們於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相關合法房屋的權屬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1.位於第壹單元的房子。省市街道房屋(建築面積為平方米,權屬證書編號為:)中,男的權屬比例為%,女的權屬比例為%。
2.本協議未明確規定的其他所有財產的歸屬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
3.離婚時,雙方按約定確定財產歸屬;如有爭議,任何壹方均有權根據本協議請求人民法院確認相關財產的所有權。
4.本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乙方(女):
年月日。
3、《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置共同擁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是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應當清償歸丈夫或妻子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