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5名以上發起人,其中半數以上發起人必須在中國有住所。
3.可以通過發起設立,即發起人認購商業銀行應發行的全部股份,也可以通過募集設立,即發起人認購部分應發行股份,其余向社會公開募集。募集設立的商業銀行,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低於股本總額的35%。公開發行股票必須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4.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的章程。
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公司的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
(五)發起人姓名、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辦法。
(十壹)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式;
(十二)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
b、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
全國性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
城市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壹億元人民幣。
農村商業銀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註冊資本應為實繳資本。
(三)有具備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在商業銀行擔任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人員,應當接受並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任職資格考試。
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如下: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行;
(三)具有與擬任崗位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和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經濟和財務記錄;
(五)熟悉經濟金融法律法規,有良好的合規經營意識;
(六)能夠與金融監管機構充分溝通,積極配合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外,董事的任職資格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金融、財務或者其他有利於履行董事職責的工作經歷;
(二)能夠利用金融機構的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判斷金融機構的經營和風險狀況;
(3)了解擬任職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公司章程和董事會職責。
申請中資商業銀行獨立董事資格,候選人還應當是法律、經濟、財務、會計等方面的專家,符合《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的規定。
d、健全的組織管理體系。
壹個健全的組織應該包括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即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①股東大會。
每年召開年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商業銀行修改章程、合並、分立或者解散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②董事會。
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董事會會議應當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該決議必須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5-9名成員。董事1人,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定代表人;可能有1-2個副主席。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如果連選可以連任。
③監事會。
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按適當比例組成,由公司章程規定。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董事或經理級財務總監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4經理。
股份制商業銀行設經理(行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列席了董事會。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相關的設施。
安全防範措施主要包括保安人員和防盜、報警、消防等設備。
其他與業務相關的設施壹般應包括金庫、通信設備、計算機、運鈔車、點鈔機、驗鈔機、保險櫃等。
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備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門和消防部門的有關規定。
F.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至少包括:
(壹)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能夠有效控制關聯交易風險;
(3)地方政府不投資銀行,不幹預銀行的日常經營;
(四)發起人股東應當包括合格的戰略投資者;
(五)具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和高素質的專業人員;
(六)具有有效的資本約束和資本補充機制。
(七)有助於化解現有金融機構的風險,促進金融穩定。
5、其他註意事項
A.《商業銀行法》第十二條: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最後壹點規定“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這意味著,即使申請設立的商業銀行完全符合上述條件,銀監會也可以基於經濟發展和銀行業競爭的考慮,駁回其申請;設立外資商業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或者外國商業銀行分行的申請,也可能因為適用對等原則而被駁回。
二、境內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發起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65,438+00%;
(二)股權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以合並會計報表口徑計算);
(三)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三、境外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最近1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低於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兩年給予其良好的長期信用評級;
(三)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註冊銀行業資本充足率的平均水平,且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得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五)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註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該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應遵循長期持股、優化治理、業務合作和競爭回避的原則。
銀監會可以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調整境外金融機構作為前款發起人的條件。
d、單個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對單個中資商業銀行的投資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的比例不得超過25%。
五、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者有效的組織管理模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納稅記錄,能夠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
(四)開發周期長,經營狀況穩定;
(五)具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財務狀況良好,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七)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合並會計報表);
(8)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股權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的50%(以合並會計報表口徑為準);
(九)股份的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F.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不得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發起人:
(壹)公司治理結構和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2)關聯企業多,股權關系復雜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異常;
(三)核心業務不突出且業務範圍涉及行業過多;
(4)現金流量的波動受經濟景氣程度影響較大;
(5)資產負債率和財務杠桿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六)對銀行有重大不利影響的其他情形。
G.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銀監會吊銷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商業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壹的,應當經銀監會批準
(1)名稱變更
(二)變更註冊資本
(三)變更總機構或者分支機構所在地。
(四)調整業務範圍
(五)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以上的股東。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
壹、更換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時,應報銀監會進行任職資格審查。
j .任何單位或個人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5%以上的,應事先獲得銀監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