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實施,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通知》(中辦發〔2005〕1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的有關精神, 財政部、教育部聯合頒布《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補助暫行辦法》。 這壹政策的出臺對完善高校資助體系、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具有積極意義。
(壹)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政策對加大資助貧困學生工作力度、減輕貧困學生還款負擔、促進教育公平、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2)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補助政策有利於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改善基層人才隊伍結構,促進城鄉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當前,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壹方面,高校畢業生就業面臨壹些困難和問題,另壹方面,基層特別是西部地區、艱苦邊遠地區、艱苦行業和廣大農村仍然人才短缺。助學貸款代償措施的實施,可以在壹定程度上緩解高校畢業生就業市場的供需矛盾和基層單位人才短缺問題,促進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
(3)國家助學貸款補償性補貼政策對創新工作機制,完善高校補貼政策體系,進壹步理順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中教育、財政、銀行的關系,化解貸款風險,促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
二、《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補償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補償辦法》)的主要內容。
(壹)“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補償”的含義
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是指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校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指縣級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和艱苦地區)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中央財政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未全部償還前產生的利息。同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參照《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辦法,吸引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所轄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
(二)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條件。
壹、擁護我國* * *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優秀的學習成績;
三是畢業後自願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3年以上(含3年);
四是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
(三)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程序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在辦理離校手續時提交《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學校簽訂的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高校根據上述材料,對申請資格進行審核,並將符合條件的畢業生相關材料提交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在壹個月內將審批後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的學生名單通知相關高校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並將相關審批文件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國家對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的高校畢業生采取逐年代償資助的方式。畢業後,第壹年、第二年代償助學貸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償40%,代償資助分三年完成。每人補償總額以該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實際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和全額還款前產生的利息為限。各校每年上報的代償學生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當年高校畢業並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學生人數的5%。農林、水利、地質、礦產、石油、師範、民族、航海等專業學生比例較大的院校可適當提高比例,但不得高於8%。
(四)享受補償政策畢業生違約處理辦法
除因正常調動、晉升、工作變動離開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外,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應要求服務前3年離開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及時向原高校申請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 並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畢業生本人負責償還國家助學貸款全部本息。 就業單位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高校,並憑重新簽訂的還款計劃為畢業生辦理離職手續。高校要及時通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將畢業生返還的資金及時上交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對高校畢業生未及時向高校申請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提前離崗的,均視為嚴重違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應及時將其不良信用記錄錄入國家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