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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處理貸款擔保人

裁判要點

1.委托人、受托銀行和借款人簽訂委托貸款合同,其實質是委托人和借款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委托貸款合同的效力、委托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等權利義務,適用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402條規定,借款人在簽訂合同時明知委托人與受委托銀行之間存在代理關系,委托貸款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與借款人。客戶可以作為原告直接向借款人要求還款。

案例簡介

壹、2013年9月27日,長富基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中森華房地產公司簽訂《委托貸款合同》,約定長富基金委托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向中森華房地產公司貸款人民幣6.3億元,貸款期限為四年。第壹年至第三年的貸款利率為年利率16%,第四年的貸款利率為年利率18%,按自然季度結息。合同約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本息的,按貸款利率上浮50%計收罰息。另外,如果借款人違約,客戶可以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貸款,並要求借款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2.長富基金向湖北高院提起訴訟,認為中森華地產未按約定履行合同,請求按約定解除合同,要求中森華地產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違約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三方為委托借款合同,長富基金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主張權利。法院支持了長富基金要求解除合同並提前歸還借款的請求,對超過24%的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不予支持。

3.長富基金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至最高法院追加判決中森華房地產公司承擔1.26億元違約金。森華房地產公司也提起上訴,認為根據合同約定,長富基金不是適格原告,請求撤銷原判,駁回訴訟。最高法院沒有支持雙方的上訴。

裁判員的主要觀點和想法

本案爭議的焦點包括:長富基金是否是本案的適格原告,違約金及利息如何計算。

在解決上述兩個爭議問題之前,最高法院首先對委托貸款合同進行了界定,將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認定為民間借貸關系。長富基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中森華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委托貸款合同》,約定由長富基金提供資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將根據長富基金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進行發放並協助監督貸款的使用和回收。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將收取代理委托貸款費用,不承擔信用風險。因此,合同性質本質上是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的委托貸款合同的效力及約定的權利義務,適用相關民間借貸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對於長富基金是否是本案的適格原告,最高法院認為:第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402條規定,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在簽訂合同時知曉興業銀行武漢分行與長富基金之間的代理關系,《委托貸款合同》直接綁定了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其次,合同中“受托人可以根據委托人的書面請求,以受托人的名義對借款人提起訴訟”的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中“委托人可以對被告提起訴訟,借款人可以對第三人提起訴訟”的規定,都是為了保護委托人的權利。不能理解為長富基金不能對借款人提起訴訟,故不支持中森房地產公司主張長富基金不是suitab

在違約金及利息如何計算的問題上,最高法院認為,長富基金在原審判決逾期年利率24%的基礎上,依據合同主張1.26億元違約金,實質上要求逾期罰息與固定違約金齊頭並進。由於長富基金因中森華房地產公司違約而遭受的損失主要是利息損失,且該損失並未明顯超過逾期利息,故不支持其再次請求1.26億元違約金。

實踐經驗總結

1.委托貸款合同的性質本質上是民間借貸,不是金融借貸。中在實踐中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的理解最高法院也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決。自本案作為公告案例公布以來,各法院對該問題基本達成統壹認識,即委托貸款應認定為民間借貸。因此,合同的效力和各方的權利義務應由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予以規範。

2.委托人可以不通過受托人直接向借款人主張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的規定,委托人可以選擇以受托銀行為被告提起訴訟,借款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402條規定,借款人在簽訂合同時就知道銀行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因此借款合同在委托人與借款人之間直接生效。如果借款人未能還清貸款,委托人可以直接向借款人主張本息。因此,從節約訴訟成本的角度,建議委托人直接起訴借款人進行債務償還。

3.客戶向借款人要求還款時,應理性主張違約金及利息的數額。對於合同當事人來說,合同性質的確定會對合同的效力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內容產生很大的影響。理財合同的利率、罰息、貸款期限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相反,民間借貸應嚴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年利率不得超過24%。目前法院對委托貸款合同的界定是委托人與貸款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因此委托人在訴訟中盡量不要主張違約金或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以防止產生昂貴的、不必要的訴訟費用。

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

003010(法釋[2015]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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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

《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年2號])

以下為法院在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認為,本案中,長富基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三方簽訂《委托貸款合同》,由長富基金提供資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根據長富基金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並收回貸款,興業銀行武漢分行收取代理委托貸款手續費,並不承擔信用風險,實質是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委托貸款合同的效力和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均應受相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制。最高法院《關於認真學習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長富基金是否系本案適格原告問題。本院認為,首先,《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在2013年9月27日?與長富基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簽訂《委托貸款合同》的行為及合同內容,表明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在簽訂《委托貸款合同》時明知興業銀行武漢分行與長富基金之間的代理關系,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委托貸款合同》只約束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和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因此,《委托貸款合同》直接約束長富基金和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原審判決認定長富基金可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主張權利,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次,《委托貸款合同》第1.4條受托人承諾中約定,“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本金及利息時,受托人應按照委托人的書面要求以受托人的名義向借款人、擔保人及相關聯人提起訴訟”,該約定是受托人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對委托人長富基金的承諾,只約束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和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無關;就約定內容而言,是否以興業銀行武漢分行作為原告對借款人、擔保人及相關聯人提起訴訟,是該約定賦予長富基金的權利,而非系限制其行為的義務,長富基金既可以自行起訴,也可要求受托人興業銀行武漢分行提起訴訟。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對請示的相關問題答復,“在履行委托貸款協議過程中,由於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堅持不起訴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貸款協議的受托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答復意見規定委托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和對受托人的被告地位的明確,旨在對委托人權利的保護。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依據前述約定和批復上訴主張長富基金不是本案適格原告,系對合同約定和批復的錯誤理解,不能成立。?

關於違約利息和違約金問題。雖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貫徹最高人民法院北京長富投資基金與武漢中森華世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委托貸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1期(總第241期)]

延伸閱讀

關於委托貸款合同的認定,以及委托貸款合同的效力判斷,筆者檢索了相關案例,供讀者參考。

壹、三方當事人兩兩之間分別簽訂委托合同及貸款合同,且兩合同內容上存在略微差異,不影響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界定為委托貸款合同。

案例壹:北京恒帝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深圳市思道科投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轄終339號]法院認為:“首先,合同的簽訂方式是否影響對合同性質的認定。委托貸款系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銀行(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符合該條件的貸款均可認定為委托貸款關系,合同的簽訂方式是三方***同簽訂委托貸款合同,還是兩兩之間分別簽訂委托及貸款合同,並不影響對合同性質的認定。案涉《委托合同》及《借款合同》均明確了招商銀行南寧分行系接受思道科公司委托,向恒帝隆公司發放委托貸款。?委托合同與借款合同約定的事項畢竟各有側重,即前者系針對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委托關系,後者則旨在規範貸款人(受托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關系,即使本案出現恒帝隆公司所主張的案涉《借款合同》明確約定招商銀行南寧分行有權對逾期還款部分計收罰息,而《委托合同》無此內容的情形,亦不宜認定該兩份合同的內容不壹致,並進而認為案涉委托貸款關系不成立。退壹步講,即使貸款人(受托人)未完全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亦僅使受托人向委托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該情形並不影響委托貸款關系的成立,亦不妨礙委托人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提出相應主張。”

二、委托貸款合同不違反《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在無其他無效事由的情況下,該合同應為有效。

案例二:湖南湘暉資產經營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790號]法院認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七條規定,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案涉《委托貸款合同》約定安徽投資集團根據湘暉公司業務需要和借款申請,同意並委托建行蜀山支行向湘暉公司發放委托貸款,屬於委托貸款業務。該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應為有效。湘暉公司以安徽投資集團經營貸款業務、案涉《委托貸款合同》損害社會公***利益、案涉業務非企業間臨時拆借行為等為由,主張《委托貸款合同》無效,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相關問答:委托貸款的概念是什麽?

委托貸款的概念:

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條件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解析:

即A給B錢,有2種方法,壹種是A委托銀行放貸款,銀行找到B,銀行收取中間業務費和賬戶管理費,A拿到高於銀行的利息,B拿到錢。另壹種是AB委托銀行成為中介人以使借貸合法化,銀行收個手續費,A拿到協定利息,B拿到錢。

擴展資料:

申請條件:

委托人及貸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業務銀行開立結算賬戶;委托資金來源必須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權利;申辦委托貸款必須獨自承擔貸款風險;需按照國家地方稅務局的有關要求繳納稅款,並配合受托人辦理有關代征代繳稅款的繳納工作;符合業務銀行的其他要求。

委托貸款的期限,由委托人根據借款人的貸款用途、償還能力或根據委托貸款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在委托貸款中,所涉及的委托貸款利率是由委托雙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和上浮幅度。自2004年起,商業銀行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擴大到了(0.9,1.7),即商業銀行對客戶的貸款利率的下限為基準利率乘以下限系數0.9,上限為基準利率乘以上限系數1.7,金融機構可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在人行規定的範圍內自行確定浮動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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