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因為銀行審批或者政策調整的原因導致貸款失敗,雙方可自行解除合同約定。
2、如果是因為開發商原因導致貸款不成,買房人可申請退房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3、如果是買房人自身原因,可先和開發商進行協商解決後續款項問題,如無法繳納剩余房款,雙方解除買房合同,但買房人需承擔違約責任。
壹、購房者簽購房合同需要註意些什麽
1、審查有效證書:商品房預售和銷售必須應當具備“五證”,即《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它們是購房人必須審查的最重要的文件。缺少上述文件,則該商品房不具備銷售條件。
2、明確約定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購房合同裏壹定要明確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註意延期交房是否有賠償。若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條款,應根據法律規定由違約方支付對方合同總價的1%至5%的違約金,特別要註意延期交房違約金的比例問題。
3、明確交房日期:資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開發商在預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註明竣工日期,而不註明交付使用日期;運用“水電氣安裝後、質量驗收合格後、小區配套完成後”等壹些模糊語言。對此,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壹定要將交房日期明白無誤地規定為“某年某月某日”,並註明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所需承擔的責任。
4、註意空白條款:購房合同上是有壹些空白條款需要雙方確認後填寫或者主要特殊註明的,但是有的開發商會告知購房者這個合同是統壹版本的,因為有的空白地方可以不填,這樣空白的地方開發商就有可能在上面做手腳。因此購房者如果確實沒有特殊說明的空白地方可以劃壹道斜線表示空白地方已無內容。
5、明確約定房產證的辦理期限:有些開發商會以各種理由拖延辦證時間,所以購房者在購房合同裏面要明確約定房產證辦理時間,並約定好雙方違約責任。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約定辦理產權證的期限應為60日。
二、購房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1、購房人和開發商的基本信息;
2、所購房屋的戶型和面積;
3、所購房屋的價格;
4、交房時間和收房標準;
5、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辦法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