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證明主體有壹定要求,原則上只認可被告居住地居委會的證明和公安派出所的證明。律師去居委會開證明。居委會經常以不了解情況和外來人口由公安派出所人口辦公室管理為由拒絕簽發。如果律師去公安機關開具,首先要聯系社區的負責民警。廣大民警認為,必須在當地辦理居住證,按時刷卡確認實際居住地。在這種情況下,他們願意出具被告的居住證明。如果被告沒有辦理居住證,或者居住後沒有定期刷卡到公安機關備案,即使被告在當地實際居住多年,公安機關也不會出具相關證明。如需攜帶身份證原件、租賃合同、房東復印件等材料到居委會開具居住證明,可當場完成。本地戶口的居住證明可以分為兩種: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辦理農村戶口,去村委會找村支書,給壹個居住證明,這個居住證明上,有村支書的簽名,並加蓋村裏的公章。辦理城市戶口,去居委會找居委會主任,給個居住證明。住處和居委會主任簽字。加蓋居委會公章,證明該外籍家庭已在異地居住。外地戶口已經異地居住,也就是暫住證。準備兩張白底照片和身份證復印件,到當地派出所辦理。大約需要壹個星期才能出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