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款人(開戶單位)填寫銀行結算賬戶銷戶申請表。
(2)會計主管與存款人核對各自結算賬戶余額~同時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結算憑證、開戶登記證~會計主管核對無誤後,記賬員辦理銷戶手續。
(3)存款人未按規定交回各類重要空白票據和結算憑證的,主管會計應要求其出具相關證明,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再由記賬員辦理銷戶手續。
(4)會計主管應在其基本賬戶開戶登記證上註明銷戶日期並簽字~同時應在銀行結算賬戶銷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聯社財務會計部報告~財務會計部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2、到原銀行註銷基本存款賬戶,註銷基本戶需要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代碼證復印件及復印件。
(2)法人身份證明、被授權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授權委托書
(3)未使用的支票、電匯憑證等空白憑證(記得留壹張支票,用於提取或轉賬賬戶內剩余的現金)。
(4)開戶印鑒卡
(5)基本開戶證明可以證明。
(6)填寫銷戶申請書,公章,支票財務章,私章(原預留在印鑒卡內)。
3.要在您想開戶的銀行設立壹個基本存款賬戶,您需要以下信息來開立壹個基本賬戶:
(1)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國稅、地稅)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負責人身份證原件、相關授權文件(授權辦理業務並使用印章作為預留印鑒);
(5)開戶申請表(持開戶表格填寫)、單位公章及預留印鑒(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私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壹)吸收公眾存款;
(二)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和國際結算;
(4)辦理票據承兌和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兌付和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壹)提供信用證服務和擔保;
(十二)代理支付和保險代理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業務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並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結售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