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校園貸如果未以任何方式向放款人提供擔保,則其亦無需對男生與放款方之間因借款關系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法律責任,反之,則應承擔責任。校園貸在法律上屬於網絡貸款平臺,壹般情況下,學生通過校園貸取得貸款系與入駐該平臺的實際放款人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依據我國《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之規定,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後,如果校園貸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致使男生在該平臺遭受財產損失,則校園貸平臺應在其過錯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依據《侵權責任法》之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網絡服務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如果放款人通過校園貸實施侵權行為,而校園貸未及時制止的,則需要對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