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湘潭公積金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條借款人夫婦單方(含未婚)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額度最高10萬元;雙方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額度最高15萬元。其貸款額度加上支取住房公積金存款額不得超過所購、建新自住房價款的60%(借款人夫婦單方含未婚繳交住房公積金的,不得超過50%);購買二手房、大修自住房價款的50%(借款人夫婦單方含未婚繳交住房公積金的,不得超過40%)。同時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60%或質物價值的80%。未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比例足額交納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額度相應核減。湘潭縣、湘鄉市、韶山市貸款額度最高10萬元。 第八條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及家庭實際情況確定,最長期限20年;貸款到期日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 第九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執行;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壹次性還本付息,遇法定利率調整,不調整利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次年壹月壹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三、湘潭公積金貸款流程
第十條住房公積金職工住房委托貸款辦理程序: 1、借款人向中心提出借款申請,並提供如下資料和證明: (1)借款人夫婦和貸款抵(質)押物所有人夫婦的身份證及婚姻狀況證明(未婚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未婚證明); (2)真實、合法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契稅完稅憑證),或建造自住房的整套報建手續及施工預算;以及購買、自建、大修住房總價首期付款憑證; (3)借款人申請貸款前三個月家庭收入證明; (4)貸款抵(質)押物權證; (5)中心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資料。 2、中心對借款申請的合法性、真實性、安全性等情況進行調查,審核抵(質)押物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並根據住房公積金年度使用計劃進行貸款審批; 3、借款人、中心、委托銀行簽署《住房公積金職工住房委托貸款合同》,借款人辦理抵(質)押物登記(止付)手續; 4、中心撥付貸款資金,由委托銀行轉款至借款人提供的收款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