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金融通的期限不同。壹般貸款的期限短的數月,長的則可達5年以上,而貼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貸款到期可以展期,但貼現不存在展期問題,只存在到期不獲付款時的追索問題。 (2)款項用途有無約定不同。壹般貸款均約定貸款用途,而企業申請貼現,無須就貼現所得款項的用途做出任何承諾或說明,銀行也沒有這方面的審查義務。 (3)收取利息的方式不同。壹般貸款的利息都在貸款到期或按約定時期定期收取,通常稱之為先貸款,後收利息。貼現時票據的買入,除了票據到期不獲付款而向企業進行追索,貼現後銀行與申請貼現人已無任何關系,所以貼現時,銀行可以先行扣利息。 (4)當事人不同。貸款的當事人壹般都為銀行、借款人和擔保人,貼現的當事人則為銀行、貼現申請人和票據上的每壹個當事人。 (5)手續不同。貸款投放的準備工作較多、手續繁瑣,如須經過開戶、建立信貸關系、授信、貸款審查、擔保人(物)評估等過程,而貼現的手續要比貸款簡便,壹般只須票據真實,票據的形成及取得合法,即可辦理貼現。 (6)流動不同。貸款投放後,壹般情況下很少發生貸款權利的轉移現象。而銀行經貼現取得票據權利後,可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將票據權利通過轉帖現或再貼現的方式予以轉讓。因此,票據貼現具有很強的流動性。 (7)授信主體不同。貸款的授信主體是以貸款申請人為主,其他擔保人為輔;而票據貼現戶,第壹付款人為承兌人,因此貼現授信主體應以承兌人為主,貼現申請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為輔。 (8)收貸對象不同。貸款到期,收貸對象是以貸款申請人為主,擔保人為輔;而貼現票據到期,收貸對象則是以承兌人為主,其他票據債務人為輔。 (9)會計處置與報表處理不同。企業辦理貼現後,表現為應收票據的減少,貨幣資金的增加。賣出票據後,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不作反映,僅在表外附註欄的“或有事項”中進行說明,即“已貼現商業匯票形式的或有負債金額”,表現為企業的或有負債。而企業在辦理貸款後,表現為短期或長期借款增加,貸款資金增加,在會計報表上有明確的反映。 (10)遵循的法律規範不同。票據貼現依據的是《票據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支付結算辦法》而貸款主要依靠《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與《貸款通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