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壹種根據業務類型將銀行分為批發銀行、零售銀行、批發/零售銀行、私人銀行和影子銀行的方法。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放松管制成為壹種趨勢,銀行服務的功能已經擴展到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以滿足客戶的所有需求,包括信貸、信托、保險、證券承銷和經紀、投資服務、支付中介、個人金融、儲蓄等。因此,銀行被貼上了“金融百貨商店”的標簽,銀行的壹些原始分類在概念上變得模糊不清。因此,有人認為在各種分類方法中,這種基於業務類型的分類方法是最可靠的。至於“批發銀行”的定義,則因不同國家在不同時期對銀行業務的監管不同而有所不同。
《英漢國際金融詞典》對“批發銀行業務”的定義是:“批發銀行業務是指銀行之間的巨額資金借貸,它不同於銀行與其客戶之間的傳統零售銀行業務。在《商業銀行管理》壹書中,彼得·羅斯將“批發銀行”定義為“主要為公司和其他機構提供金融服務的大型城市銀行”,如紐約的Morgan Guaranty(摩根大通的商業銀行子公司)和Bankers Trust(銀行家信托);在美國;“批發貸款機構”被定義為“以大額貸款形式將其信貸資金的主要部分分配給公司和其他相對較大的企業和機構的銀行”。相應地,“零售銀行”被定義為“主要為家庭和小企業提供服務的面向消費者的銀行”;將“零售貸款”定義為“向個人、家庭和小企業提供的小額貸款”(註:“批發銀行”的原始定義是“主要向公司和其他機構提供金融服務的大型大都市銀行”;“批發貸款機構”的定義是“將紅外投資組合的大部分用於向公司和其他相對較大的商業公司和機構發放大額退化貸款的銀行”;將“零售銀行”定義為“面向消費者的銀行,優先向國內和小型企業提供服務”“零售信貸”被定義為“發放給個人和家庭以及小企業的小額非國有化貸款”。)。在20世紀30年代之前,歐洲的許多銀行都是主要從事批發業務的批發銀行,主要服務於政府、大公司和大型富裕家族集團。櫃員沒有隔離櫃臺,沒有消費貸款,大額融資謹慎實施。歐洲批發銀行壹直與證券、保險和信托業務混業經營,以大公司的信貸和證券承銷等投資銀行的批發銀行業務為主要業務,如德意誌銀行和瑞銀集團。在英國,類似批發銀行的業務被稱為商業銀行。批發業務的對象是大型工商企事業單位,單筆業務量大。批發業務主要包括:
(1)吸收農業、建築、工商企業、銀行、保險公司、財務公司等機構存款,提供大額貸款、貿易融資、銀團貸款;
(二)在貨幣市場進行大額融資,從事外匯交易,利用利率、貨幣期權、期貨和其他信用工具提供風險管理服務;
(三)為企業、金融機構和政府部門提供咨詢和融資服務,包括股票、債券發行和新產品開發咨詢,協助籌資,制定穩定的融資策略,以及提供承銷服務;
(4)為公司的項目融資、並購、資本重組和私有化以及債券和股票承銷和信貸提供顧問;
(五)協助客戶進入國際資本市場籌集資金,接受企事業單位委托的各種貨幣、股票、債券、期貨等金融產品及其衍生產品的大額交易,開展金融工程和風險管理;
(六)接受股票、債券市場企事業單位的委托,代理機構間大額交易;
(七)承銷國債和市政債券;
(八)開展自營投資業務,管理多樣化的證券組合,利用國內外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從事各種金融工具的投資和交易。銀行零售業務面向個人消費者和小型民營企業,單筆業務量較小。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為消費者和農場、牧場等小型私營企業吸收小額存款,並提供汽車、房屋和家庭用品等商業貸款;
(二)為私人客戶提供投資咨詢;
(三)發行信用卡、辦理個人結算、現金管理等業務;
(四)將從大型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大量購買的證券分割成較小面額出售,並與小型企業和個人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
(5)零售經紀服務:受私人客戶委托提供交易指令、托管服務(俗稱代持股份),以及保證金、交易展期等客戶信用服務。
貸款是商業銀行最重要的職能之壹,因此區分批發貸款和零售貸款是壹個重要問題。《中國金融大辭典》對“零售貸款”的定義是:“商業銀行向個人發放的貸款。主要包括發放給消費者用於購買耐用消費品或支付各種費用的消費貸款;向個人(不包括經紀人和證券交易商)發放貸款以購買或儲存證券;房地產貸款用於消費者購買房屋等不動產。”“批發貸款”的定義是:“商業銀行向工商企業、金融機構、社會團體、政府部門和其他法人發放的貸款。主要包括工商貸款、金融機構貸款、房地產貸款(消費者房地產貸款除外)、經紀人或交易商的證券交易貸款和農場貸款(農業生產貸款)。
批發貸款和零售貸款根據貸款對象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批發貸款的對象是大型工商企業和機構,而零售貸款的對象是個人消費者和小型私營企業。批發貸款可以是抵押貸款或無抵押貸款,期限可以是短期、中期或長期。對於金額大、期限長的批發貸款,它們比零售貸款面臨更大的利率風險,因此更多地使用可變利率。零售貸款也有短期、中期或長期之分。由於大多數零售貸款是短期和短期的,長期貸款相對較少,大多數使用抵押貸款和固定利率,並且還開發了壹些無抵押的浮動利率個人消費貸款。
在批發業務中,批發銀行與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的聯系和區別如下:批發業務的市場競爭主要不是價格和服務質量的競爭,而是整體競爭實力的比較。批發業務集中在少數大型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作為批發銀行。雖然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也從事批發業務,但只有少數大型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作為批發銀行主要從事批發業務或僅承擔批發業務。例如,在1984期間,美國約有2500家公司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其中總部設在紐約、波士頓、芝加哥和舊金山等中心城市的投資銀行只有約50家主要從事證券發行和承銷的批發銀行業務。其他投資銀行有投資銀行、商業銀行、證券經紀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隨著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在激烈競爭中的減少,批發銀行業務也趨於集中化。
在零售業務中,批發銀行與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的聯系和區別如下:零售業務市場的競爭主要取決於客戶購買的金融產品的價格和服務質量,而不是整體競爭實力。具有批發銀行性質的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在零售業務中的市場份額較小,其零售業務主要是為批發業務對象所需的全方位服務提供便利。零售業務的激烈競爭在眾多金融機構中展開。以分業經營時期美國的金融結構為例。美國有各種金融機構,包括:主要從事證券發行和承銷的投資銀行、主要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經紀公司和證券交易商);主要從事證券交易;存款中介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儲蓄貸款協會、互助儲蓄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契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托部、房地產投資信托公司、投資公司等。在上述金融機構中,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附屬機構以及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和共同基金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均開展零售業務。此外,新興非金融公司和貨幣市場基金也可以開展零售業務。例如,1981年,金融公司發放給新消費者的凈貸款占72%,而商業銀行僅占3%,批發銀行的比例更少。由於零售業務競爭激烈,各機構零售業務市場份額變化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