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般擔保責任:
它所承擔的責任是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保證人應對其承擔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二、連帶責任:
債權人給付責任是指當債務達到償還期限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擔保為壹般擔保時,保證人有抗辯權,即在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或未能強制執行擔保物權之前,保證人有權拒絕債權人的還款請求。共同擔保人沒有這種權利。
三、取消保證人的責任
同壹債權由兩物擔保的,主合同到期後,債權人怠於行使擔保物權,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財產的擔保,擔保人應當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擔保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同壹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擔保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壹人承擔全部擔保責任,所有保證人都有義務保證全部債權的實現。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債務人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之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債務人住所發生變化,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
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債務人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之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