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設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基本條件
1.組織者(法人)和管理者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學校負責人和業務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歷,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專以上學歷;公辦學校的在職人員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2.應有與辦學規模和水平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教師總數不少於6人,其中專任教師不少於2人。受聘教師具有國家規定的教學資格和學歷要求,其中開展高中階段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師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高中教師資格證。
3 .要有穩定、集中、安全的標準和符合辦學要求的周邊環境。教學和辦公用房建築面積不小於200平方米。學校租賃的,租賃期限不得少於3年。
4.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65438+萬元,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評估。
二、申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必須提交的材料
(壹)申請設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1.投標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主辦方;
(2)培養目標;
(三)辦學規模
(4)辦學層次和形式
(五)辦學條件
(六)內部管理制度;
(7)融資
(8)使用管理等。
2.發起人的資格證明材料。
3 .資金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憑證,並註明產權。
預科培訓機構不得在預科期間招生。
(二)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正式設立申請書涵蓋以下內容:
1.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登記表。(可向教育行政部門索取)
2.報告準備情況。應說明以下內容:
(1)編制基本情況;
(二)投資金額;
(3)目前辦學的基本條件。
3.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章程。公司章程包括:
(1)學校名稱和地址;
(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和形式;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和性質;
(四)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組成、任期和議事規則;
(五)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6)投資者是否要求合理回報;
(七)學校終止的原因;
(八)章程修改程序。
4.擬任負責人的證明材料:
(1)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4)簡歷;
(5)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歷的證明。
5.擬任教師的證明材料:
(1)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教師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教職工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擬聘用會計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7 .土地使用權、學校產權和學校資產的有效文件。
8.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9.校址證明。
10.教學儀器設備清單。舉辦者有自有投資辦學的,應當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具備上述條件者,可直接申請正式設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無需編制。
㈢具體程序
1.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報告進行準備(見上)。
2.審批機關驗證。
3.申請正式成立的報告(見上)。
4.員工檢查。
5.審批完成後,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答復。如果批準設立,將頒發辦學許可證。
(四)竣工期限
1.提交籌建申請的期限為30日;
2.申請正式結算的時限為20個工作日;
具體看教育部門的效率。
(5)納稅率
1.營業稅:營業收入的5%;
2.城建稅:繳納營業稅的7%;
3.教育費附加:繳納營業稅的3%;
4.地方教育附加:繳納營業稅的2%;
5.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蓋章;賬本按5元/資(每年開戶時)和“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壹年全額繳納,以後每年增加繳納);
6.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繳納(各地規定不壹,XX元/平方米);
7.房產稅:自有房產原值的70% * 1.2%;
8.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調整後利潤)繳納(3萬元以內18%,3萬元至65438+萬元27%,65438+萬元33%);
9.支付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
申請教育培訓機構註冊的具體步驟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發起人應為本市國家機關以外的法人(企業法人註冊資本200萬元以上)或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本市公民。
2.擬任培訓機構負責人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夠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者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歷。
3 .具有50萬元以上的辦學啟動資金。
4.學校場地相對固定(教室和辦公室要在壹個地方)。學校建築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租賃期或使用期不少於2年;電腦培訓至少要有40臺較新的電腦;舉辦專業培訓應當有相應的教學設備和場所;有壹定數量的圖書資料。
5.培訓機構應當設立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為不少於5人的單數),其中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歷。
6.專業性強、對公民身心健康和安全影響較大的培訓,必須經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批準。
7.有完善的學校章程和教學計劃。
8.有2名以上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財務人員;有壹定數量的符合專業的教師。
二、申請辦學應提交以下材料:
1.辦學報告。必須寫明舉辦者、校長、校址、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和內部管理機制。主辦單位為單位的,加蓋單位公章。
2.發起人的資格文件。單位主辦者應提交法人證書、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個人發起人應提交其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擬任職培訓機構總裁的資格證明文件(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校址證明。自有校址需提交相應的房產證復印件(應加蓋公章)和入住證明;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人的房地產產權證復印件(加蓋產權單位公章)和雙方協議。房屋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應當載明校舍總面積和租賃期限。
5.消防和公共安全證書。
6.培訓機構的章程。內容如下(參考海澱教育網示範校章程):
(1)培訓機構名稱和地址;
(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和形式;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和性質;
(四)產生辦法、人員組成、任期、議事規則等。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
(五)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6)投資者是否要求合理回報;
(七)學校終止的原因;
(八)章程修改程序;
(9)學校要求的其他事項。
7.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第壹次會議的決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註明時間地點;
(二)參會人員名單;
(三)會議決議內容:
(壹)學校章程的決議;
(二)關於選舉董事長和聘任校長的決議;
③全體成員簽名。
8.教學計劃。教學計劃中應說明以下內容:
(1)課程設計
(2)學習期限
(3)課時
(4)時間安排
(5)教學目的
(6)適宜的人群範圍
(7)使用教材。
9.擬聘用會計師的會計證書原件復印件。
10.專業教師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11.購買必要的教學設備和圖書資料的證明。
12.聯合投資辦學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聯合投資協議,並載明投資金額、方式、權利和義務。
13.以上提供的所有材料都要用A4型紙打印,正反面用小4號。
三、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名字叫“北京市海澱區XX培訓學校”。
2.未經教育部批準,不得使用“中國”、“中華”等字樣。
3.未經市教育委員會批準,不得冠以“大學”、“學院”等名稱。
四。提交材料後的程序:
1.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合格、符合條件、提交材料齊全的舉辦者,發放《XX市XX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登記表》。
2.區教育行政部門受理合格登記表的日期為正式受理日期。
3.區教育行政機關應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對辦學申請作出答復。
五、批準設立的學校應做到:
1.必須建立和完善各種規章制度;
2.確保學校按照規章制度運行。
六、各區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
1.審查舉辦者應當具備的辦學條件;
2.通知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由推薦的審計事務所對學校的啟動資金進行核查;
3.提醒舉辦者向區教育行政機關提交驗資報告原件。
七、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有以下權利:
1.鼓勵培訓機構在選址時考慮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在全區的合理布局,積極在民辦教育薄弱的偏遠地區辦學。
2.區教育行政部門對全區民辦教育進行宏觀調控,支持培訓機構到邊遠地區辦學;
3.對培訓機構密集地區內容重復的辦學申請不予批準。
八、區教育行政部門向經批準的教育培訓機構頒發《中國人民* * *和全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培訓機構憑許可證辦理下列手續:
1.培訓機構領取許可證後,刻制印章,
2.到區人事局或區民政局社團辦公室辦理法人登記、
3.到區技術監督局辦理法人代碼證、
4.在銀行開個賬戶,
5.去區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
6.培訓機構應當將刻章樣式、開戶行、賬號報區教育行政機構社會管理部門備案。
九、經批準設立的培訓機構有壹年的試用期,試用期滿後,經審查,培訓機構降低了辦學條件,已不符合辦學條件的,將取消其辦學資格,並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收回辦學許可證。
提醒:以上內容因地區差異會略有不同。請按照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相應規定辦理。本文僅供參考。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