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理事會。包括歐洲聯盟理事會和歐洲委員會。歐盟理事會的前身是部長理事會,是歐洲共同體的決策機構,擁有歐洲共同體的大部分立法權。由於《馬斯特裏赫特條約》賦予部長理事會在歐盟內部開展政府間合作的職責,部長理事會自1993 165438+10月8日起更名為歐盟理事會。歐盟理事會分為總理事會和特別理事會,前者由外交部長參加,後者由其他部長參加。歐洲委員會是歐共體成員國的首腦會議,制定歐共體內部建設和對外關系的重大政策。1974年2月,歐洲共同體首腦會議決定將1975年首腦會議制度化,並正式稱為歐洲理事會。今年7月生效的單壹歐洲文件1987規定,歐洲理事會由成員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以及歐洲共同體委員會主席組成,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會議。梅奧明確了歐洲理事會在歐盟中的核心地位。理事會主席由成員國輪流擔任,任期六個月。順序基本上是按照用本國語言書寫的國名字母排列的。
2委員會。歐盟委員會是壹個常設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歐共體條約和歐共體理事會的決定,向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交報告和建議,處理歐共體的日常事務,並在對外關系和貿易中代表歐共體進行談判。該委員會由17名成員組成,其中2名成員來自法國、德國、英國、意大利和西班牙,1名成員來自其他成員國。主席由峰會任命,任期兩年;成員由部長會議任命,任期四年。
③歐洲議會。歐洲共同體監督和咨詢機構。歐洲議會擁有壹定的預算決策權,可以以三分之二的多數票彈劾該委員會,迫使其集體辭職。議會議員人數為518人,法國、德國、英國和意大利為81人,西班牙為60人,荷蘭為25人,比利時、希臘和葡萄牙為24人,丹麥為16人,愛爾蘭為15人,盧森堡為6人。議長任期兩年半,議員任期五年。議會秘書處設在盧森堡。議會定期全體會議每月在法國斯特拉斯堡舉行壹次,特別全體會議和各黨團及委員會會議在布魯塞爾舉行。
⑷歐洲法院。歐洲共同體仲裁機構。負責審理和裁決因執行歐共體條約和相關法規而產生的各種爭端。⑤審計學院。歐洲共同體審計法院成立於1977年6月,有12名成員,全部由理事會經歐洲議會同意後任命。審計院負責審計歐共體及其機構的賬目,審查歐共體的收入和支出,並確保歐共體財務的正常管理。它的所在地是盧森堡。
此外,歐共體還有經濟社會委員會、歐洲煤鋼共同體咨詢委員會、歐洲投資銀行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