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和子女形成虛擬血親必須滿足的四個條件:
父母結婚是繼父母與子女之間關系形成的先決條件,但不是解除關系的條件。
父母再婚是繼子女關系形成的必要前提,但再婚父母離婚不壹定導致繼子女關系解除的法律後果。當事人再婚時,再婚配偶是其子女的繼父母,雙方是姻親關系。權利和義務應符合規定,即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不應有虐待或歧視。在實踐中,該條被解釋為:繼父母對沒有生活來源的未成年繼子女有法定贍養義務,繼子女對沒有獨立生活來源、不能獨立生活的繼父母有法定贍養義務;當有壹方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時,如果雙方都沒有遺囑,也沒有贍養或扶養行為,雙方只是姻親關系,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繼父母和子女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各自獨立生活,互不依賴時,他們之間也是純姻親關系。離婚後,沒有法定權利和義務的姻親關系消除了,但形成的準直系自姻親繼父母子女關系仍然存在。
(二)履行撫養(或贍養)義務是形成虛構血親的必要條件。
父母教育是適用父母與子女關系相關規定的基礎。這壹條可以理解為,只有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對等履行了,才能形成虛構的直系親屬關系。這種權利和義務應包括物質幫助、生活照料和教育義務。司法實踐中,法院案件壹般以* * *同居為標準,以不歧視或不虐待為底線。壹般認為,繼父母應承擔繼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按照親生父母的標準在生活上給予照顧和幫助,或者繼子女應承擔其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在生活上給予照顧和幫助。
(3)壹定時期的贍養或撫養是虛構血親成立的另壹個必要條件。
* * *生活在同壹屋檐下,被贍養(扶養)人主要依靠繼父(母)或繼子(女)。因為繼父母(或繼子女)可能承擔多種義務,所以三年* * *可以認為是形成撫養關系(贍養)的最短期限。如果超過五年,就確定形成不可逆的人工血緣關系,* * *同居三到五年。當壹方僅依靠另壹方進行物質或生活照顧時,形成虛構的直系血親關系的最短時間應延長至五年。如果超過八年,就應該認為已經形成了不可逆的虛構血緣關系。在此期間,法官應結合其他因素決定是否形成撫養關系。如果少於最短時間,壹般不宜認定擬任血親關系。應認定撫養或贍養行為是基於維護夫妻感情或互相幫助,離婚後父母(或子女)應給予對方適當補償。
(四)當事人的意願應當作為形成虛構血親的重要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1993《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規定,生身父親與繼母或者生身母親與繼父離婚時,繼父與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仍應由生身父母撫養。可以類推得出結論,當事人的意願是繼父母與子女關系形成或解除的重要參考因素。壹般來說,除非出現當事人不願意或者孤兒老人無人照顧的情況,擬任血親關系的形成壹般應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