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貸款政策是怎樣的
農戶是指中國農業銀行對農戶家庭內單個成員發放的小額自然人貸款。每戶農戶只能由壹名家庭成員申請農戶。
申請農戶的借款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年齡在18周歲(含)以上,且申請借款時年齡和借款期限之和不超過65年(含);在農村區域有固定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證件;
二、根據《中國農業銀行三農個人貸款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開展評級,客戶的信用等級評級結果為壹般級及以上;
三、收入來源穩定,具備按期償還本息的能力;
四、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合法合規,符合國家產業、行業、環保政策,貸款用途合法;
五、品行良好,申請貸款時無逾期未還貸款(經總行或壹級分行認定的,因重大自然災害或政策性原因形成的逾期未還貸款除外);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詳詢當地農行。
如需了解,可登錄農行官網查看,網址()
《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發布時間
中國人民銀行於1999年7月21日頒布的《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房子沒有房產證可以貸款嗎
法律主觀:
如果妳的房子沒有房產證,銀行肯定不會貸款給妳的。原因很簡單,妳辦理的是房產抵押貸款,銀行要核實妳對房產的權真實性,必不可少的資料就是房產證。沒有房產證,意味著妳只有房子的居住權而沒有使用權,這裏銀行的要求是嚴格的,所以沒有房產證是不能辦貸款的。不過如果妳急著用錢,可以申請的,只要妳有穩定合法的收入來源,而且在銀行的信用良好,就可以直接申請,的貸款額度主要與借款人的收入情況、資信條件等因素有關。
法律客觀:
《農戶貸款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貸款條件。農戶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壹)農戶貸款以戶為單位申請發放,並明確壹名家庭成員為借款人,借款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和國公民;(二)戶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經營場所在農村金融機構服務轄區內;(三)貸款用途明確合法;(四)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五)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六)借款人無重大信用不良記錄;(七)在農村金融機構開立結算賬戶;(八)農村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貸款用途。農戶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農戶貸款。按照用途分類,農戶貸款分為農戶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戶消費貸款。(壹)農戶生產經營貸款是指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貸款,包括農戶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戶其他生產經營貸款。(二)農戶消費貸款是指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費,以及醫療、學習等需要的貸款。農戶住房按揭貸款按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揭貸款管理規定辦理。第十五條貸款種類。按信用形式分類,農戶貸款分為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以及組合擔保方式貸款。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積極創新抵質押擔保方式,加強農戶貸款增信能力,控制農戶貸款風險水平。第十六條貸款額度。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狀況、償債能力、貸款真實需求、信用狀況、擔保方式、機構自身資金狀況和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農戶貸款額度。第十七條貸款期限。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貸款項目生產周期、銷售周期和綜合還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第十八條貸款利率。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綜合考慮農戶貸款資金及管理成本、貸款方式、風險水平、合理回報等要素以及農戶生產經營利潤率和支農惠農要求,合理確定利率水平。第十九
農村信用社貸款都需要什麽
信用社貸款主要是以農村信貸為主,辦理農村信用社貸款壹般情況下會要求貸款人在農村信用社區域內有固定的住所、貸款人必須是農村家庭的戶主、貸款人沒有不良信用記錄,具有良好的個人信用,再者農村信用社貸款主要用於農業、林業、牧業或漁業等農業聲場經營。
在所在的農村信用社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應的有關資料,只要通過信用社貸款機構對妳的調查,,信用社會上報相關部門貸款人的資料進行審批,等到審批通過後,信用社會跟妳簽訂貸款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之後貸款人就只要等待信用社放款了。
農村信用社貸款需要手續:
1、有合法的身份證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本地常住居民;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購買住房的房屋買賣合同、協議以及貸款社認可的其他證明文件。
4、有所購住房全部價款20%(含)/40%(含)以上的資金作為購房首期付款。
5、有本社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和)有本社認可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作為保證人。
6、城市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條件。
擴展資料
目的要求
第壹條為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的信貸服務水平,增加對農戶和農業生產的信貸投入,簡化貸款手續,更好地發揮信用社支農作用,根據《貸款通則》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信用社以農戶的信譽為保證,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發放的小額信用貸款。
第三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采取“壹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
第四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使用農戶貸款證。貸款證以農戶為單位,壹戶壹證,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發放管理
第十條對已核定貸款額度的農戶,在期限和額度內農戶憑貸款證、戶口簿或身份證到信用社辦理貸款,或由信用社信貸人員根據農戶要求到農戶家中直接發放,逐筆填寫借據。
第十壹條信用社要以戶為單位設立登記臺賬,並根據變更情況更換臺賬。
貸款證的記錄必須與信用社的臺賬保持壹致。不壹致時,以借據為準。
第十二條對隨意改變貸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轉讓貸款證的農戶,應立即取消其小額信用貸款資格。
第十三條貸款發放後,信貸員要經常深入農戶,了解和掌握農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貸款使用情況,加強貸後管理。信貸員要對提供給資信評定小組的考察材料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