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人們的生活水平逐漸提高。隨著孩子的長大,農村居民會想重建自己的房子,甚至想在宅基地上再建壹棟房子。妳可能認為這很正常,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土地資源的短缺,國家對農村宅基地也有規定。我來回答妳關於農村宅基地能否建房的問題。
壹、農村宅基地建房條例
1、
在原來的宅基地上蓋房子
這種情況就是翻舊房或者在批準的宅基地上建房。根據規定,村民建造房屋需要向村委會申請建造房屋並通過村民會議。之後,我會帶著原宅基地使用證、戶籍證明、擬建房的施工圖或方案、村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到鄉(鎮)政府審批,拿到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安心建房。
2、
重新申請宅基地建房
申請流程基本同上,不同的是鄉鎮政府初審通過後,還須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審查,審查通過後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此外,在材料準備方面,除戶籍證明等三項外,如確需占用農用地的,還需提供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擬占用農用地情況說明。
3、建設3層及以上建築
2065438+2007年10月27日起施行的《四川省農村房屋建設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農村建築工人不得承擔三層及以上、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上或跨度6米以上的農村房屋建設。還要求凡符合上述條件之壹的,應當委托建築施工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承擔施工,並報鄉(鎮)人民政府納入工程質量監督。
4、宅基地有償使用、有償退出。
江西等省正在探索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有償退出和農民自主經營。主要針對宅基地超面積使用,對超標但已經開工建設的農村宅基地,按照確認的超面積進行有償使用。
符合申請宅基地建房條件、自願放棄建房資格或自願退出宅基地的,將給予補償和獎勵。
二、農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規
(壹)完善鄉(鎮)土地利用規劃。
各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抓緊編制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城鄉建設用地的總體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體原則,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範圍和規模。
經批準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予以公布。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範圍內確定的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
嚴格控制村鎮建設用地規劃。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導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有計劃、有步驟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
對於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重點建設農民住宅小區,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
對於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
擬撤並村莊範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新建、改建、翻建房屋審批。
(3)加強農村宅基地土地的計劃管理。
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應當納入年度計劃。
各省(區、市)可在下達給縣(市)城鄉建設用地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增加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
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應當與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掛鉤。
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定新增耕地面積後,應當在農民住房建設年度總體計劃指標中優先安排同等數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
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市)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得超計劃批地。
縣(市)應於每年年底將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計劃執行情況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四)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
各省(區、市)要適應農民建房特點,按照從嚴管理、提高效率、惠及百姓的原則,改革農村村民占用農用地建房審批辦法。
各縣(市)可根據省(區、市)下達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占用計劃指標和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實際需要,在每年年初向省(區、市)或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農用地轉用審批,由縣(市)依法審批後逐宗審批住宅用地供應。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使用村內宅基地、舊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的,由村、鄉(鎮)逐級審查,分批次報縣(市)批準,由鄉(鎮)逐宗實施。
(5)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
堅決落實“壹戶壹宅”的法律規定。
農村村民壹戶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
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壹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和宅基地申請條件。
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準宅基地。
農村村民將原有房屋出售、出租或者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以上內容就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農村宅基地的法律知識,解決了農村宅基地可以建房的問題。在過去,妳可能認為妳可以隨意建造房子,但這在過去確實是可能的。但是現在,隨著經濟的發展,土地資源相對緊張,國家對農村宅基地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不允許在農村宅基地上隨意建造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