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借款人的貸款類型,如果是最高額信用合同,對應的是最高額擔保合同,壹般是兩到三年。
如果是普通貸款,對應的是擔保合同,壹般是壹年以內。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裏的第三人是保證人,包括有能力代為清償債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
特殊規定
壹是有能力代為清償債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但不具備完全賠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作為保證人訂立保證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壹種特殊形式。因此,作為擔保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三、可以作為擔保人的包括: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的合營企業;依法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五是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作為擔保人。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作為保證人的,其簽訂的保證合同,沒有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的,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過程中,經國務院批準,可以作為擔保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做擔保人。
因此,在同意擔任擔保人之前,您必須了解以下可能的後果。
a)妳可能會被起訴。
如果借款人違約欠錢,銀行或金融公司會起訴妳。
b)妳可能會被宣告破產。
如果債務超過人民幣30三萬元,可能會被宣告破產。
c)多個擔保人不安全。
不要以為妳有多個擔保人,妳就有安全感。債務不壹定由多個擔保人平等承擔。銀行也不必選擇向更富有的擔保人討債。貸款人有權選擇向所有擔保人或其中壹個擔保人收取債務。
d)死亡並不意味著免除擔保。
要看是什麽樣的保障。在涉及多重保證的連帶保證中,保證人死亡後,其遺產仍可用於償還債務。但如果只是連帶保證,其遺產不需要用於還債。
擔保人的責任和權利
誰能做擔保人?
他18歲以上,沒有破產。
擔保人以後可以選擇退出嗎?
這要由金融機構來決定。可以要求保證人清償債務,解除合同。它也可以要求新的擔保人接手。甚至可能不允許原擔保人退出。
擔保人什麽時候可以退出?
當貸款還清後。但是,如果借款人去世,妳要負責分期償還他的債務。
作為擔保人有哪些權利?
根據中央銀行的指導方針,擔保人擁有以下權利:
*能持有擔保合同等相關文件。
*只要借款人同意,就可以知道向金融機構借了多少錢。
*可以起訴借款人,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為前者償還欠金融公司的債務。擔保人通常會收到壹份給借款人的催債信。
*只能保證壹筆特定貸款。如果若幹年後,借款人想增加貸款額度,必須重新提出貸款申請,或者至少取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為新的貸款提供擔保。
*除非借款人違約,未能償還貸款,否則金融機構可向擔保人追討債務。
*金融機構必須先向擔保人發出還款要求信,然後才能向擔保人追討欠款。
(註:應告知所有擔保人上述權利,無論其是否符合破產法1967或央行《貸款機構接受貸款擔保指南》。)
銀行會起訴誰?
如果借款人違約,不還款,銀行向誰追討債務——借款人還是擔保人?
銀行不必先向借款人追債。銀行有權選擇先對借款人或擔保人采取法律行動。甚至可以同時向雙方追討債務。
只有在法律途徑(向法院起訴和向借款人討債)用盡後,才能對擔保人采取法律行動。
在下列情況下,金融機構RM30導致借款人負責超過30,000林吉特宣布破產。擔保人也是壹樣,除非他是“社會擔保人”。
金融機構可以起訴“社會擔保人”,並在用盡所有渠道向借款人追討債務後,要求宣布他破產。
根據上述法律,“社會擔保人”是指為下列貸款提供擔保的人。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的期限
壹般來說,擔保分為壹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信用社壹般采用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壹般約定在到期後兩年內。沒有約定的,可以參照《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至主債務本息全部清償為止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同壹債權既有保證又有財產保證的,保證人對財產保證以外的債權承擔責任。債權人放棄財產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2.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與破產財產分配,提前行使追償權。
3、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為壹般保證。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債務人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之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知識擴展:
為進壹步規範執行擔保行為,維護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結合執行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壹條_ _本規定所稱執行擔保,是指保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壹條的規定,為保證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
第二條執行擔保可以由被執行人提供,也可以由他人提供。
第三條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並將擔保副本送交申請執行人。
第四條_ _擔保書應當載明保證人的基本情況、中止期限、保證期間、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保證的範圍和方式、被執行人中止期限屆滿仍不履行時保證人自願接受直接執行等內容。
信用社貸款幾年到期?
沒有明確規定欠信用社的貸款幾年到期,但是信用社訴訟時效是兩年。
如果借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沒有勝訴的權利,只有上訴權。也就是說,法院還是會受理信用社要求妳還貸的訴訟。在庭審或抗辯過程中,債務人或擔保人會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會努力查明是否存在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情形。不存在該情形且訴訟時效已過的,法院將依法裁定駁回起訴。經審查沒有中止或者中斷,且超過訴訟時效的,法院將繼續審理。
法律依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壹條_申請個人貸款應符合以下條件:
(1)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_
(3)申請貸款的金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4)借款人有還款意願和能力;
(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