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資本充足率指標
資本凈額與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比率不得低於8%。
(二)貸款質量指標
逾期貸款比例不得超過8%;呆滯貸款比例不得超過5%;呆帳貸款比例不得超過2%。
(三)單戶貸款指標
1.對最大的壹家客戶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社資本總額的30%。
2.對最大的十家客戶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社資產總額的1.5倍。
(四)備付金比例指標
備付金余額與各項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3%。
(五)拆借資金比例指標
1.拆入資金余額與各項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高於4%;
2.拆出資金余額與各項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高於8%。
(六)存貸款比例指標
各項貸款余額與各項存款余額的比例,年末比例不得高於80%,年度中間比例由各省級分行根據本地農村信用社情況核定。
(七)中長期貸款比例指標
壹年期以上中長期貸款余額與壹年期以上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高於120%。
(八)貸款利息收回率指標
貸款實收利息占貸款利息收入的比例不低於90%。
(九)資產利潤率指標
利潤總額與全部資產的比例不低於0.5‰。第五條 各項指標均以會計報表有關科目的數據進行歸類計算、填報。第三章 監督考核第六條 對農村信用社執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指標情況以農村信用社為單位進行考核。第七條 貸款質量指標、備付金比例指標、拆借資金比例指標、存貸款比例指標按月考核;核心資本充足率、單戶貸款比例指標、中長期貸款比例指標按季考核;貸款利息收回率、資產利潤率指標每半年監測壹次。第八條 農村信用社要在報告期末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和縣(市)聯社報送月計表或業務狀況表及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指標報表,每半年報送指標執行情況分析及改進工作意見的書面報告。第九條 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要根據本《辦法》的監控指標和本地農村信用社的現狀,逐社制定年度指標,由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進行考核。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有權對管轄範圍內違反本辦法的農村信用社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十壹條 鑒於部分農村信用社短期內難以達到《辦法》規定的全部指標,各地可由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根據本地農村信用社的現狀和《辦法》的要求,制定分年實施計劃,逐步達到《辦法》規定的全部指標。其中,備付金比例、拆借資金比例、中長期貸款比例要在壹年內達到規定比例;單戶貸款比例、存貸款比例要在三年內達到規定比例;資本充足率、呆滯、呆帳貸款比例要在五年內達到規定比例。第四章 附則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解釋。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
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指標計算公式
資本凈額
1.資本充足率=----------×100%
加權風險資產總額
資本凈額=所有者權益貸方余額-所有者權益借方余額-入股聯社資金
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為各種金融資產分別乘以相應的風險權數後相加之和。
2.貸款質量比例
逾期貸款
(1)逾期貸款比例=--------×100%
各項貸款余額
呆滯貸款
(2)呆滯貸款比例=--------×100%
各項貸款余額
呆帳貸款
(3)呆帳貸款比例=--------×100%
各項貸款余額
3.單戶貸款比例:
(1)對最大壹戶借款客戶貸款比例
對最大壹戶借款客戶貸款余額
=--------------×100%
資本總額
(2)對最大十戶借款客戶貸款比例
對最大十戶借款客戶貸款余額
=---------------×100%
資本總額
資本總額=所有者權益貸方余額
備付金余額
4.備付金比例=---------×100%
各項存款余額
備付金包括:現金、業務周轉金、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存放農業銀行款項、存放其他同業款項、存放聯社款項。
5.拆借資金比例
拆入資金余額
(1)拆入資金比例=---------×100%
各項存款余額
拆入資金包括:銀行業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
拆出資金余額
(2)拆出資金比例=----------×100%
各項存款余額
拆出資金包括:拆放銀行業、拆放金融性公司。
各項貸款余額
6.存貸款比例=--------×100%
各項存款余額
7.中長期貸款比例
壹年期以上中長期貸款余額
=---------------×100%
壹年期以上存款余額
8.貸款利息收回率
本期貸款利息收入-本期應收利息增加額
=---------------------×100%
本期貸款利息收入
利潤總額
9.資產利潤率=----------×100%
全部資產期末余額
附件2
農村信用社金融資產風險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