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的破壞力是強大的。除了人的安全之外,房子作為壹個家庭財產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也受到人們的關註。有朋友問筆者,因為自然災害,比如地震,房子損壞了,甚至直接倒塌了,買房還需要還房貸嗎?
對於這個問題,網上有兩種聲音。壹種聲音認為沒必要還,因為土地是國有的,房子是自己的。發生在國有土地上的地震損壞了私有財產,應該由國家賠償。另壹種聲音認為銀行貸款還是要還的。比如有人向妳借錢買手機,但是手機壞了,然後給妳,妳不還錢妳會做嗎?
其實要不要還錢不是我們能決定的。國家法律已經有明確規定。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抵押人與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應當繼續履行,但卻變成了沒有抵押的普通借款合同。中國物權法規定,地震損毀的房屋不再作為抵押物。也就是說,因為房子被地震損壞了,貸款要還,但是損壞的房子不能再做抵押了。
地震還有壹個不可避免的問題,就是人沒了,房子還在。這種情況下,房貸該不該還?怎麽還?這也是繼承法規定的。如果房屋產權所有人已經去世,但房子還在,這裏的房子就納入產權所有人的遺產。如果房屋貸款沒有還清,繼承人將首先用該人的遺產清償該人的生活債務,這也包括未清償的抵押貸款,但清償債務以該人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個人財產保護制度。因此,地震等自然災害發生後,不能以房屋被地震損壞為由停止償還月供,否則銀行有權要求法院凍結貸款人的其他存款或資產。這對受災群眾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他們辛辛苦苦攢錢買的房子不僅沒了,還背上了巨額債務。
當然,我們不應該過於擔心。從政府救助的角度來說,通常會給予受災群眾壹定的補償,讓受災群眾得到妥善安置,重建家園。但是,這終究不是長久之計。如何建立完善的保護個人財產的機制,是相關部門應該思考的問題。
根據目前的國際經驗,地震後處理抵押物通常有幾種情況,我們可以參考或借鑒:
1.抵押物毀損,貸款人失蹤,銀行將終止合同關系,未還貸款核銷;
2.剩余抵押物的貸款人失蹤,抵押物有繼承人的,由繼承人承擔借款合同關系,繼續償還貸款;
3.抵押物剩余貸款人下落不明且抵押物無繼承人的,銀行可依法收回抵押物,未收回的貸款作為壞賬處理;
4.如果出借人仍在抵押物內且未缺失,則繼續履行借貸關系。
災難面前,受災群眾精神受創,財產被毀,生活無處可尋。如果他們不得不承擔被地震摧毀的房屋的抵押債務,從人道主義的角度來看,這確實是不可接受的。但是,世界永遠不會以人類的情感為基礎。筆者認為,建立有效的保護機制是相關部門的當務之急。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8-14。請以目前實際購房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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