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積金異地貸款的流程
住建部明確規定公積金異地貸款應按以下流程辦理:
1.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接受職工的異地貸款業務咨詢,並壹次性告知貸款所需審核材料。
2.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根據職工申請,核實職工繳存貸款情況,對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經結清的繳存職工,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3.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後,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信息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應按規定時限履行貸款審核審批手續,並將結果反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
三.住房公積金壹般是可以異地提取的,每個地方關於提取異地公積金的規定都會有所不同。公積金轉移需要由單位到住房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辦好變更登記後再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審核文件,然後拿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四.住房公積金的錢怎麽提取
1.職工提供材料,企業審批。審批通過後,企業經辦人員填好申請表,並持相應證明文件的正本及影印件向開戶管理部明確提出申請;
2.公積金中心管理者對材料進行審批;
3.針對滿足條件的職工,公積金中心會進行記錄,並在買房發票(或買房收據、首付發票、租金發票等相關票據)上蓋上“已申請辦理住宅公積金提取”字樣的圖章;
4.工作人員入錄《住宅公積金提取清冊》並確定個人存款賬戶。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