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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

25%,但對信用社還有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今年信用社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照財稅20104號文件中90%計入總收入。具體文件如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1.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09年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2.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至2009年2月31日,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90%計入總收入。

三、2009年65438+10月1至2011 65438+2月31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銀行業金融機構全資發起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設在縣(含縣級市、區、旗)

四。2009年6月5438+10月1至2009年6月5438+2月31、2065438+3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將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減按90%計算。

五、本通知所稱農民是指長期(壹年以上)居住在城鎮(不含城關鎮)行政區域內的居民,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的居民和戶籍不在本地但已在當地居住壹年以上的居民戶、國有農場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不含城關鎮)行政區域和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集體戶;隨家人外出謀生壹年以上的本地戶口家庭,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是農民。以戶為統計單位,農民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生產經營。對農戶貸款的判斷,應以貸款發放時的貸款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標準。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貸款總余額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貸款。本通知所稱村鎮銀行,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和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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