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部門可以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2、人民法院還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其高消費。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3、失信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4、對自身個人的征信貸款業務有很大的影響。五年之內要想辦理銀行的信用卡或者貸款業務,銀行是不會受理的。
5、無法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政府招標采購、董事長、高級領導人等。
總而言之,壹旦身份證入了黑名單,就會受到很多影響,包括影響到自己的思想、家庭和人身。
二、身份證列入黑名單意味著個人違法某些規定、法律或在某些方面有不良記錄,在不同情況代表不同意思,如:
1、信用卡透支未能在規定時間內還款,被銀行列入黑名單,以後辦理相關貸款業務受限。
2、在旅遊景點或其他公***場所有不文明言論或行為,被列入旅遊黑名單。
3、乘坐飛機、火車有逃票等行為,被列入交通系統黑名單,無法買票等等。
4、實名註冊手機卡欠費沒有繳清,被列入網絡通信商黑名單。
5、法院判決後拒不執行判決,被列入公安系統黑名單。
6、身份證被盜用,被列入公安系統黑名單。
7、違法犯罪行為的被通緝,列入公安系統黑名單。
三、身份證征信黑名單的解除如下: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的決定
四、將第三條第壹款修改為:“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第壹款第(九)項修改為:“(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第二款修改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六、將第五條修改為:“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後果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