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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寧夏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1.員工購買新建自住住房和經濟適用房。住房未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的,職工本年度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賬戶未被凍結、未被列入黑名單且無提取記錄。自購房合同登記之日起3年內,他們每年可以申請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價;

2.購買和再交易自住住房和拍賣住房提取;

3、購買安置房提取;

4、購買公有住房提取的;

5、商業住房貸款還款提取;

6、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非寧夏公積金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還貸提取;

7.約定提取或終止約定提取住房公積金;

8、償還公積金住房貸款本息提取。

關於住房公積金的規定:

1,自住住房公積金歸集;

2.職工已在本單位退休、退職的;

3.勞動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員工決定離開該國定居;

5.員工需要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6.職工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由所在單位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綜上所述,寧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是職工購買新建自住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住房未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職工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賬戶未被凍結,且在本年度內無提取記錄的,自購房合同登記備案之日起3年內每年可申請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支付房款;提取住房貸款本息用於償還公積金。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

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②已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如果沒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將計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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